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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公示!年度预算规模400万元!甘孜州拟出台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
政务
2024-11-18 19:29
四川
根据相关工作安排,现将《甘孜州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2日)。在此期间,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反馈,并留下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可拨打电话反馈。
联系电话:0836-2832232
电子邮件:
170366523@qq.com
公示说明:因办法修订工作内容涉及单位较多,时间周期较长,同时为确保办法实施工作的连续性,故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中共甘孜州委宣传部
2024年11月17日
甘孜州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州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州委总体工作格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把我州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时代文化置于中华文化体系内融汇传承、创新发展,构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形象,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健全文艺创作选题策划和奖励扶持机制,推动文艺创作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出品牌,推动文艺文化更好地服务于全州稳定发展大局,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是指对经过规范程序评定,导向正确、思想精深、艺术精湛、特色突出、制作精良,具有获得国家和省级文艺奖项潜力,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时代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文艺(含少数民族文字)作品,集中财力予以重点扶持。同时,对重大文艺项目、活动和重点文艺平台、给予扶持,从源头加强对文艺创作的引导和激励,聚合文艺创作生产组织力,推动文艺繁荣发展。
第二条
精品奖励是指对我州各地各部门(单位)、社会机构及个人创作生产的,经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代表甘孜州参评并荣获中央宣传部、省委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全省性文艺奖项,或由甘孜州申报入选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单位)重点创作项目,以及荣获全国、全省面向国际、国内交流,影响力大的文艺评奖奖项的作品(含少数民族文字)进行奖励。同时,对入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家、省级文艺人才库和国省专业协会会员,在国、省重要报刊上发表作品及获得国省文艺方面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适度奖励。
第三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工作在甘孜州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并建立由州级相关部门(指州委宣传部、州文联、州财政局)共同参与的重点文艺项目扶持遴选评审、精品奖励审查认定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文联。
第四条
州政府给予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州财政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规模400万元。
第二章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
第五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范围为:
(一)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规划重大工程的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围绕重大主题和重要节点指定创作生产的项目;
(三)列入我州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选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四)获得国家艺术基金或四川艺术基金扶持的大型舞台艺术创作项目。
(五)我州重点培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或品牌文化活动。
(六)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艺项目。
第六条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作品类型主要包括影视、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文学作品、传播平台、文艺活动六类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重点文艺项目动态遴选机制。遵循“突出重点、宁缺毋滥”,原则上每年最多遴选1部影视广电项目、5个舞台艺术项目、4个文艺出版项目、2个文艺传播平台、7场文艺活动予以扶持,报领导小组审定,且所有项目应在2年内结项。扶持标准为:
(一)影视项目,
含电影(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科教 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电影、电视剧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总投资3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网络影视剧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总投资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影视项目应在申报前完成备案(立项)及完整剧本创作,开机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40%予以扶持;摄制完成,经组织验收,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后,兑现扶持总额的30%;在全国公映或头部视频网站、省级卫视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经评审认定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得低于 10%。
(二)广播电视节目项目。
含纪录片、动画片、广播剧、微短剧。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30%,纪录片(重大理论文献片、一般纪录片)和动画片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广播剧不超过25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重大理论文献片、动画片应在申报前完成备案(立项)及完整剧本创作,一般纪录片、广播剧应在申报前完成完整剧本创作,开机或制作之日起,按扶持总额的40%予以扶持;摄制完成, 经组织验收,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理论文献电视片播出许可证》后,兑现扶持总额的30%;在头部视频网站、省级频道或省级频率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经评审认定后,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得低于 10%。
(三)舞台艺术项目。
含戏曲(新编藏戏)、音乐、舞蹈、舞台剧,其中舞蹈项目由四川乡村文化振兴魅力竞演大赛(甘孜赛区)、四川群众广场舞大赛(甘孜赛区)评选产生,其余舞台艺术项目获得(省)州级选拔赛奖项(或被送往国、省级参赛)的优先扶持。戏曲、音乐、舞蹈项目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4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项目立项(州级选拔赛获奖)后,即拨付扶持总额的40%,作品完成后,经组织验收,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舞台剧项目按照每部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40%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舞台剧项目应在申报前完成舞台首演或试演,项目立项后,按扶持总额的70%予以扶持(其中,用于剧本创作的比例不低于20%);1年内完成重大提升修改演出5场以上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经评审认定,兑现扶持总额剩余部分。
(四)文艺出版项目。
在纳入年度重点主题创作清单的文学作品中,每年遴选扶持优秀长篇小说或报告文学1部,每部扶持12万元(创作扶持45%,出版补贴55%);其他以书系形式、以“辑”为单位(分少数民族文字和汉文版),每年扶持1套,扶持总额70万元(创作扶持30%,出版补贴 70%);每年扶持出版2部展示甘孜州优秀传统文化的出版物,其中摄影、美术类每部扶持50万元,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民间文艺类每部扶持10万元。在申报前应完成作品成稿并与省内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协议,经组织验收,兑现创作扶持总额的60%;作品出版发行并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后,兑现创作扶持总额剩余部分及出版补贴。州内作者已自行出版且经评审认定具有影响力的作品按每部扶持总额不高于5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每年度扶持文学出版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文艺传播平台项目。
州内创办拥有公开刊号的文学期刊,按照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与国家级少数民族文学期刊创建的“创阅中心”和年度总点击量1000万以上的州内创办的优秀文艺类网络传播栏目,按照每个平台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
(六)文艺活动项目。
承办由上级宣传、文化部门或州委、州政府安排的各种活动,其中主题采风活动2场,每场扶持总额20万元;文艺人才培训班1个,每个扶持总额30万元;作品研讨会1场,每场扶持总额10万元;主题展览2场,每场扶持总额10万元。甘孜州文学艺术奖(每三年一届)按照扶持总额不高于70万元标准予以扶持。“送文艺进校园”“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与人民同行”“四川省青少年书画传习大会”文艺志愿服务等或由省级及以上部门为我州文艺工作者举办的作品研讨会、展示展览,按照每场扶持总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每年不少于1 场。
第七条
凡予以重点扶持的创作生产项目,需在甘孜州立项,由甘孜州有关单位(机构)、个人或联合创作生产并担任第一出品方〔除省级及以上播出平台、省级及以上有关单位、头部网络平台、省级及以上文艺院团(校)外〕,作品版权和评奖申报权属于甘孜州有关单位(机构)、个人独立或共同享有。扶持项目剧本须经过专业、规范评审论证。
第八条
对其他门类重点文艺项目或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确需纳入扶持范围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提出扶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精品奖励
第九条
精品文艺奖励包括影视类、舞台艺术类、文学作品类、视觉艺术类等。奖励范围为在甘孜州立项,由甘孜州有关单位(机构、个人)独立或作为第一出品方联合创作出品(代表甘孜州获全国、全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特别奖、优秀作品奖作品除外),并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由甘孜州申报入选国家部委、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题文艺精品创作工程、在国家部委、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重要文艺评奖中获奖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文艺精品。
第十条
对影视项目、广播电视节目项目、舞台艺术项目、文学作品项目,按“精品奖励表格一”中的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对其他文艺门类项目,在国家部委、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题文艺精品创作工程入选,在国省重要文艺奖项中获奖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可纳入精品奖励范围,按“精品奖励表格二”中的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对入选国、省、州级重点文艺人才项目或荣获荣誉称号的文艺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在国家级、省级报刊发表的文学作品,按照作品稿酬的 1:0.5给予奖励(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奖励项目内容根据相关文艺评奖或项目工程内容名称调整同步调整。
第十五条
对符合精品奖励条件的优秀文艺作品,以甘孜题材为主线、讲述甘孜故事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上浮 30%。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差。同一作品在同一评奖中获多个奖项的,按获奖情况分项分别奖励。对上述奖励中无对应条款又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奖 励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申报及审定
第十六条
每年5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重点文艺项目扶持申报指南和精品奖励收集通知,明确重点文艺项目扶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重点文艺创作扶持项目评审遴选、9月底前对精品奖励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建议方案,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州级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州财政局按照州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流程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申报流程:
(一)县(市)项目申报材料,经同级文社科联审核汇总,县(市)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州直部门、州级文艺家协会(单位、个人)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重点文艺创作生产项目扶持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申报文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申报单位(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及项目针对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剧本、创作大纲、创作文稿、版权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备案立项证明)等。
(二)精品奖励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申报文件、作品样本、获奖证明材料等。文学作品奖励申报主体如非作者,申报奖励时,应提交申报主体与作者签订的奖金分配协议。
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为准。项目申报单位(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和奖励: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不符合主流健康价值导向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
(二) 申报单位隐瞒项目相关真实情况,项目内容或申报材料等弄虚作假;
(三) 申报单位(机构)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
(四) 申报单位(机构)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五) 申报单位(机构)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六)除上文所述情况外,其余已享受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予扶持;
(七)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细则,建立评审专家库,报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细则应当明确评审原则、评审机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纪律以及专家遴选程序、专家管理要求、重大文艺项目结项验收和州内文艺奖项评定标准等。评审细则在开展项目评审前报州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扶持的重点文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申报单位(机构)签订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协议或专项任务书,明确阶段扶持原则和结项验收标准,并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和跟踪督导机制。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申报单位(机构)需按项目计划积极推进,力争取得最好效果,每月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扶持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每季度末向州委宣传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二) 当期因故需要调整推进计划,或因遇重大问题或不可抗力需要终止的,申报单位(机构)需按原申报途径报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评估,并提出工作建议按程序报审,对调整计划的项目报州委宣传部备案并加强督导,对终止的项目取消该项扶持并追回已扶持资金。对无合理原因、不按要求报批又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取消扶持建议,按程序报审后,取消该项扶持并追回已扶持资金,追回资金收回财政统筹。
(三)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机构)需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组织结项验收,结项报领导小组审定,州委宣传部备案,净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筹。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所述艺术门类原创文艺、网络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推广。申报单位(机构)使用扶持资金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作品的主创团队(个人)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奖励资金统一拨付申报县(市)、州直部门和州文联(企业、个人)。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资金使用单位(机构)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州财政局备案。州财政局将围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可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资金或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追回扶持奖励资金、取消该单位(机构) 申报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纳入扶持范围的重点文艺项目,未完成剧本评审论证而擅自开机(拍)、投排的,取消该项目扶持资格。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和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机构、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追 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存在此类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置的县(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在之后项目评审中减少申报名额或 取消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州文联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原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文艺项目扶持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 件:
1.精品奖励表格一
2.精品奖励表格二
3.精品奖励表格三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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