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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修理店维修期间,修理工试车时不慎发生单方车祸将车撞坏,保险公司赔付车主事故维修所需费用后,保险公司能否向修理店追偿这笔费用?近日,连州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刘某将自己的小轿车送到某修理店维修保养。期间,修理店员工钟某驾驶刘某的车辆试车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交警认定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自费维修了车辆。后经刘某申请,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赔付了维修费用50966元。保险公司赔付后认为此次事故属于第三者违约致损,其赔付的赔偿金应由修理店承担,遂将某修理店诉至法院,要求修理店赔偿保险金50966元。某修理店则辩称,员工钟某是经过车主允许的合格驾驶人,享有保险权益,不应赔偿保险金。
裁判结果
该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某修理店是否属于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中的“第三者”。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等法律相关条文规定,刘某将车辆送至某修理店维修,修理工钟某虽然属于刘某允许的合格驾驶人,但不具有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其财产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同时,修理店不是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修理店员工钟某不属于法定不允许追偿的对象。刘某与某修理店属于维修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后,刘某有权向修理店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存在可代位求偿的基础权利。因此,某修理店属于对案涉保险合同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可以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据此,连州法院判决某修理店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0966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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