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政务   2024-12-03 11:31   云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现将龙陵县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5年3月1日至5月15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

全县林区、草原区及周边100米范围。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相关规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员会以及森林草原、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巡护力度。电力、通讯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等产权单位和旅游服务单位、个人要定期排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

(二)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行为。

(三)全县各森林草原防灭火单位(部门)可以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扫防火码、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的,要按规定申报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用火,要专人监管用火现场,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五)监护人要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群体的宣传教育,严防重点人群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

(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七)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部门。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日

编审/朱维静    苏焕芹

责编/赵菊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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