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陈某与某博览园安全保障义务纠纷

职场   2024-10-16 14:52   北京  

成功案例

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陈某与某博览园安全保障义务纠纷

承办律师: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  米乐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1日,陈某携带孩子到北京某植物乐园购票游玩,乘坐游乐设施“激战鲨鱼岛”结束后,因倒退踩空台阶致其腰部摔伤。2021年12月11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诊断为L1、L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建议2周复查。2021年12月18日,陈某到石景山医院进行复诊,诊断为腰横突骨折(L1/L2左侧)。2022年1月7日,陈某到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复查,诊断为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
经查明,北京某植物乐园的经营者为本案被告某博览园。根据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2021年12月11日15时29分,游乐设施“激战鲨鱼岛”停稳后,陈某先从座位上下来,将孩子从车内抱出放在其身旁台阶上,因陈某倒退踩空台阶,导致其向后摔倒,腰部磕碰到后边的护栏,致其受伤。事发当时,游乐设施“激战鲨鱼岛”有某博览园员工在现场维持游玩秩序,该游乐设施的圆型台阶外围边缘处贴有黄色警示线及“小心台阶”警示标识,视频中未见有拥挤、抢座现象。陈某摔倒后,随即有一名穿黄色制服的工作人员上前查看,后陈某被送医,某博览园为其垫付医疗费1028.6元。经测量显示,游乐设施周边台阶宽度为50cm,高度为20cm,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2018》的相关规定。



律师工作

在接受委托后,米乐律师迅速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同当事人沟通、梳理案情、查找收集有关证据,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后,确定了本案的代理思路,通过上述工作,米乐律师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会集中在某博览园是否未尽到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应当对陈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并基于此焦点敲定诉讼请求和诉讼策略。



代理意见


一、某博览园在提供的游乐设施上贴满了醒目的黄色的“小心台阶”的标识

二、某博览园提供的游乐设施包括台阶设置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规范,游乐设施进出口台阶宽度不小于24cm,高度是14cm到20cm,而被告的台阶设置宽度为50cm,高度小于20cm,高于14cm,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且被告的游乐设施已在国家体育局进行了备案,防滑系数等均符合国家规定。不仅如此,被告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三、在原告受伤后,被告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为其垫付了医药费1400.7元。其次,本案发生事故过错方是原告本人,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系已年满十八周岁无精神能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行走过程中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有预知风险的能力,而原告明知其在游玩游乐设施但故意在游乐设施上倒着走,故因其自身原因产生的损伤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即便被告处于人道注意对原告的损伤进行赔偿,但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医疗费部分不认可,原告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应自行承担,若认定被告应承担责任,则被告先前垫付的医疗费用应该予以扣除,护理费、康复费不予认可,误工费金额过高、营养费金额过高,计算时间过长,交通费不认可,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认可,原告主张备孕中断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陈某在某博览园提供的游乐设施上游玩时受伤系其自身原因导致,被告某博览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与经验总结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不作为的责任,系其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因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该义务为法定义务,侵权责任人对其有合同关系或者无合同关系的一切受害人均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案中,陈某主张被告某博览园应当承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要从各个角度证明被告作为游乐园的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陈某的损害没有过错。陈某受伤系其个人原因导致,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办律师


专职律师 米乐律师

米乐律师,毕业于首都师范大学,2021年进入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部秘书。


专业领域: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


具体工作包括:起草、修改各类合同;为顾问单位、客户解答法律咨询;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非诉法律文书;负责招标、投标工作;处理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各类案件诉讼;参与与法律有关的磋商谈判并进行法律分析,把控法律风险。


服务单位:北京大千润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南宫世界地热博览园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明珠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弘洁润众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南宫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联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航南金属结构制造厂、北京南宫恒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诺石暖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岗(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熙(北京)商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恒业创新智能物业科技有限公司


律所简介


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1998年在京成立,是一家以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为主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中通策成现有执业律师80余人,其中合伙人31名,整体人员规模超百人,在密云设有分所。

所内执业律师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高等学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同时有多名律师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任职,能够胜任多类型和疑难复杂的法律顾问和诉讼事务。 

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中通策成一直秉承“专业·务实”的核心服务理念,将自己打造成一家业务能力出色、制度完备、管理一体化的法律服务机构,能够随时随地为各类客户提供高效和全方位的优质法律服务。

中通策成的每一位执业律师紧跟社会发展,积极参与法学理论与实践前沿各项活动,不断更新、巩固和提高专业素质,尤其在公司治理、金融资产、政府合规、影视文化、知识产权等领域更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业务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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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名称: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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