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陈某与某博览园安全保障义务纠纷
承办律师: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 米乐律师
案情简介
律师工作
在接受委托后,米乐律师迅速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同当事人沟通、梳理案情、查找收集有关证据,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后,确定了本案的代理思路,通过上述工作,米乐律师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会集中在某博览园是否未尽到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是否应当对陈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并基于此焦点敲定诉讼请求和诉讼策略。
代理意见
二、某博览园提供的游乐设施包括台阶设置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规范,游乐设施进出口台阶宽度不小于24cm,高度是14cm到20cm,而被告的台阶设置宽度为50cm,高度小于20cm,高于14cm,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且被告的游乐设施已在国家体育局进行了备案,防滑系数等均符合国家规定。不仅如此,被告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三、在原告受伤后,被告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为其垫付了医药费1400.7元。其次,本案发生事故过错方是原告本人,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系已年满十八周岁无精神能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在行走过程中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有预知风险的能力,而原告明知其在游玩游乐设施但故意在游乐设施上倒着走,故因其自身原因产生的损伤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即便被告处于人道注意对原告的损伤进行赔偿,但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医疗费部分不认可,原告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应自行承担,若认定被告应承担责任,则被告先前垫付的医疗费用应该予以扣除,护理费、康复费不予认可,误工费金额过高、营养费金额过高,计算时间过长,交通费不认可,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认可,原告主张备孕中断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陈某在某博览园提供的游乐设施上游玩时受伤系其自身原因导致,被告某博览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与经验总结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不作为的责任,系其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因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该义务为法定义务,侵权责任人对其有合同关系或者无合同关系的一切受害人均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案中,陈某主张被告某博览园应当承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要从各个角度证明被告作为游乐园的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陈某的损害没有过错。陈某受伤系其个人原因导致,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办律师
专职律师 米乐律师
米乐律师,毕业于首都师范大学,2021年进入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融部秘书。
专业领域: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
具体工作包括:起草、修改各类合同;为顾问单位、客户解答法律咨询;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非诉法律文书;负责招标、投标工作;处理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各类案件诉讼;参与与法律有关的磋商谈判并进行法律分析,把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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