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体系改革背景下卫生监督机构面临的问题

文摘   2024-11-29 10:22   甘肃  
卫生监督机构是代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执法权的专门机构,主要承担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中医服务、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等行政执法工作,涉及108部法律法规规章、589项职权清单。

据统计,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共有3191个。在机构设置上,分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两种类型;在编制类别上,分事业、参公、公务员等多种类型。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受制于各地实际情况及历史遗留问题,卫生监督机构在设置、编制等方面的差异仍将长期存在。本文对疾控体系改革前卫生监督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梳理如下:

1.执法地位模糊,受重视程度不足
卫生监督机构受上级卫生健康委委托开展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工作,在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时,被监督的公立医疗机构与监督机构同属卫生健康委管理,这种情况削弱了监督执法效能。虽然新冠疫情使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受到关注,但关注的持续性不确定
2. 基层执法网底薄弱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存在诸多问题,如办公条件差、业务用房紧张、执法车辆和设备不足、财政经费有限、工作环境艰苦、工作任务繁重、人才流失严重、职业发展空间小、多头管理和一人多岗多责等,导致区域间监督员数量分布失衡。执法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缺乏多学科知识,面对复杂案件时存在“本领恐慌”。基层机构还常忙于应付多部门任务,工作重心偏离,出现重数据、轻实效的低水平监督和形式主义问题

3. 执法管理模式利弊凸显
不同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设置模式不同,各有优劣。以综合执法队(站)为主的模式,辖区大、被监督单位多且分散,部分队(站)虽能实现执法一线化,但也面临管理挑战;以专业科室执法为主的模式,辖区相对小或被监督单位集中或执法编制有限。这些模式在实际执法中影响了自上而下管理的一致性。
4.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对欠缺
执法人员多为医学专业出身,虽成立了法制稽查部门,但整体法治思维和方式应用不足。执法时多关注技术层面执行情况,对法律法规层面重视不够,包括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影响执法效能。此外,作为为数不多的二级执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一直未能有效区分,职能行使中的缺位、越位、错位等现象时有发生,难以厘清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监督、行政问责等职权边界。
5. 与现有综合执法兼容性差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然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由于自身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执法力度不足的同时,与现有综合执法体系相容性也较差,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一方面它“独立”于现有综合执法体系之外;另一方面与其他部门存在多头监督、交叉监督、分散监督的情况。

6.卫生健康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健全
6.1分散化、碎片化、失衡化显著
卫生健康相关法律体系由多部门推进,理念和机制规范不一致,影响法治建设体系化发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司法机关裁判。卫生健康法治体系多以部门规章等形式出现,医疗机构诊疗服务法律较多,而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立法较少,体系化建设不均衡。
6.2 卫生健康新业态、新模式监管服务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卫生健康领域不断加快法治化建设进程,但是在“放管服”改革、全周期健康服务发展的背景下,卫生健康领域各类新技术、新主体、新业态快速发展,其开放性与复杂性日趋增高,导致相应的监管服务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例如,医疗美容、临床医疗技术、互联网医疗、托育机构、学校卫生等领域迭代升级较快,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手段等却相对滞后。代孕事件频发,而我国有关代孕的立法却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于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消毒产品如何处置等后续问题,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闭环,影响执法力度与社会效果。同时,监管服务法律制度供给不足也体现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形势下,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等方面。

参考文献:战捷,程锦,白菊,等.改革视域下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思考[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24,40(05):707-711.

编辑:公卫新视野   审校:夏日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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