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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田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处理的通报。
通报显示:田某某,男,汉族,现年19岁,2024年下半年通过全国征兵网自愿报名参军,经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入伍到武警部队服现役。
9月27日,田某某到部队新训基地参加训练,入营后不适应部队环境,不能够融入部队生活,强烈要求退出,先后4次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向新训单位提交退出现役申请。经多次教育引导,其在知晓拒服兵役责任后果的前提下,仍坚持拒绝履行服兵役义务,并表示愿意承担拒服兵役的一切后果。11月8日,部队对其作除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田某某作出如下处理:
将田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两年内不得办理田某某出国(境)手续,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升(复)学手续。
取消田某某相关优抚优待政策。
对田某某处以2024年五华区家庭优待金(16100元)两倍的一次性经济处罚32200元。
两年内不得给予田某某信贷优惠政策支持。
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
将田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决定通报辖区各高校、各街道、各部门和群团组织,并在区级主要媒体平台上公告。
拒服兵役
看看兵役法怎么说?
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规定: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九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规定: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