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的行政处罚,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教育   2024-11-04 07:18   上海  











感谢提供信息的朋友,特别感谢提醒注意有可能封了这个公众号的朋友;但我和原创作者相信:真实是最重要的,这世界还是需要说真话的人!


房山市场局昌平市场局

备注:以上信息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https://cfws.samr.gov.cn/


01两市场局打法大不同


1.1脱敏做法不同。昌平局最为彻底,除公司名字之外全部空白;房山局仅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其它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脱敏

1.2案件来源有相同,但文字写法大不同。昌平局描述细致,房山局描述简要

1.3证据有所不同。

序号证明内容房山局昌平局
1企业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的企业页信息截图当事人未报年报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
2企业未公示实际经营场所信息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的企业页信息截图-
3企业连续六个月未纳税申报房山区税务局回函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未申报纳税证明
4企业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查无下落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5企业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或注销登记-当事人主体相关证明
6企业因未报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未报年报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

1.4程序性、承办人员表述不同。房山局对于立案时间以及承办人员未明确;昌平局相关信息明晰


1.5当事人失联情况不同。房山局2次强调“查无下落”


1.6数字序号后的标点使用不同。房山局“1、”昌平局“1.”


大白们的画外音:昌平局的用法符合国标


1.7有的错误不同。

1.7.1房山局在“案件已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文字后莫名加入“/";昌平局未出现此错误

1.7.2房山局在“查无下落”的情况之下,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何人签字?

1.7.3房山局在“查无下落”的情况之下,《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如何能够送达?

02两市场局有些相同


2.1违法行为相同,义务条款处罚条款均相同。均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2.2有些错误相同。

2.2.1可能的错误。法定的处罚是---吊销营业执照,但2局均明确成为“吊销执照(登记证)

2.2.2涉嫌违法的错误“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执照(登记证)”,依某法院的判决,既然吊销了营业执照,此时当事人生产经营主体已经丧失,则要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不能同时作出!

当事人如果按行政指令开始经营,但因为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这个就是典型的无证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都很明确是违法行为,还要接受行政处罚!甚至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的无证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操之中当事人根本就不能想着去改正这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根本无法完成责令改正的闭环!

当事人真有认为行政机关是对的,依此改正的必然违法甚至被刑!行政机关是钓鱼执法么~!~

该行政处罚决定结论明显不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参见我们的另一篇文章行政处罚86.9W,行政败诉后重作处罚再次败诉!会不会第三次再立案?看法院二审如何对类似行为进行定性

2.2.3“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无”。两个局都无中生有的多了一个“无”字

2.2.4两市场局的行政处罚结论句尾均为分号,而不是句号

2.2.5两市场局证据段,句尾均为分号,而不是句号

2.2.6两市场局,“05月”,均有虚位,违反国标。

03聊斋新篇·市场局风云


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这市场局之事,亦是如此。昌平局与房山局,两局并立,各有千秋,打法迥异,却也偶有交集,真真是“同袍不同调,同舟不同楫”。


那日,笔者偶得两局文案,细细品来,不禁哑然失笑,原来这市场局里,也藏着诸多趣事,且听我慢慢道来。


先说这脱敏做法,昌平局那是“一刀切”,除了公司名儿,其余皆是白茫茫一片真干净,好似雪后初霁,一片银装素裹;而房山局呢,则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只遮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其余则如秋水长天,一览无余。这手法,真真是“各有千秋,难分高下”。


再论案件来源,昌平局那是“细枝末节,娓娓道来”,仿佛在说书人口中的一段佳话;房山局则是“言简意赅,点到即止”,好似高手过招,一招一式,皆是精髓。这文字功夫,也是“各有千秋,难辨雌雄”。


证据方面,更是五花八门,昌平局有“未报年报信息”,房山局有“税务局回函”,还有那“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真真是“铁证如山,不容置疑”。只是这序号后的标点,昌平局用的是“1.”,房山局则是“1、”,好似两军对垒,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说到程序性、承办人员表述,昌平局那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而房山局则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让人摸不着头脑。这办事效率,也是“天壤之别,不可同日而语”。


还有那失联情况,房山局两次强调“查无下落”,好似那孙悟空大闹天宫,无处寻觅;昌平局则是一笔带过,仿佛那风轻云淡,了无痕迹。这处理方式,也是“各有千秋,难分伯仲”。


至于那错误之处,更是让人啼笑皆非。两局均将“吊销营业执照”写成了“吊销执照(登记证)”,好似那“画蛇添足,多此一举”。还有那“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既然已经吊销了营业执照,还要求改正,真真是“强人所难,无理取闹”。这行政处罚,也是“漏洞百出,贻笑大方”。


更有那“无中生有”的“无”字,两局皆是如此,好似那“无头苍蝇,乱撞一气”。还有那句尾的分号,也是“独树一帜,别具一格”。至于那“05月”的虚位,更是违反了国标,好似那“不守规矩,自乱阵脚”。


此情此景,不禁让人感叹:“这市场局之事,真真是‘千奇百怪,无奇不有’。若要细细道来,只怕三天三夜也说不完。”


且说这昌平局与房山局,虽打法不同,却也偶有交集,真真是“同袍不同调,同舟不同楫”。但愿这两局,日后能“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莫要再闹出这等笑话,让人贻笑大方。


言罢,笔者不禁想起一句古诗:“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这市场局之事,虽是小事,却也蕴含着大学问,只盼这众位看官,能从中悟出些道理,也不枉笔者一番苦心。


(注:本文旨在以夸张幽默风趣的方式,揭示市场局文案中的"趣事",并无他意,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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