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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1日下午3时52分,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获高票表决通过,如潮的掌声,在万人大礼堂长时间响起。这是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使人民的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自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后,宪法始终同我们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时间愈久远,事业愈发展,我们就愈加感受到宪法的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两个紧密相连”的重要论断,是认识当代中国宪法制度的关键。不了解、不联系中国近代100多年来艰难曲折、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进程,就不可能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当代中国宪法制度。
我国宪法发展史是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那时起,中国人民就一直苦苦寻找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无数仁人志士“以爱国相砥砺,以救亡为己任”,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抗争、探索和尝试。西学东渐之下,立宪救亡、变法图存,成为很多人孜孜以求的目标,他们寄希望于在不改变封建统治的前提下,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对我国封建专制制度进行改良,结果都遭到了失败。从戊戌变法“六君子”血洒京城菜市口,到晚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从袁世凯的“袁记约法”、曹锟的“贿选宪法”、段祺瑞的“民国宪草”,到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各种宪法文件先后推出,各种政治势力反复博弈,“你方唱罢我登场”。其间,辛亥革命结束了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产生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和人民的悲惨命运。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一切别的东西都试过了,都失败了。”历史证明,当广大人民还只是当权者统治的对象,当外国军队可以在中国土地上肆意横行,法治就只能是镜花水月,不可企及。不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不实行人民民主,任何宪法法律都不可能得到人民拥护,都不可能起到推动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
在领导人民推进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1931年,我们党在中央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6年,我们党在陕甘宁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同时,我们党对未来政权建设也提出了基本构想和重要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思想理论成果就是毛泽东同志分别在1940年、1949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论人民民主专政》。这些重要实践和思想理论成果,对新中国国家制度、宪法制度的创建和发展,产生了深刻的、持久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根本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开辟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纪元。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虽然不是宪法,但它总结了人民革命的经验,确定了我们国家各方面的总政策,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伟大历史变革,确立了新型国家制度和宪法制度的基本架构、根本原则和活动准则,为新中国的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偏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出现停滞、徘徊。特别是后来发生的“文化大革命”,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严重破坏和巨大灾难,宪法制度形同虚设。这个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在“文化大革命”后期,我国修改形成了一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是一部存在严重问题的宪法。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又修改形成了一部宪法,即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虽然有一些新变化,但仍存在许多明显的缺陷和局限。1979年和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三次会议曾经对1978年宪法作过两次修改。总的来看,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是改革开放之前那个特定时期的产物。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历史性转折,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现行宪法,就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需要,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1982年宪法确立的许多重要制度、原则和规则,都源于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它们的继承、完善和发展。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5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5次宪法修改,体现和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和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通过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
回顾我们党领导的宪法发展史,就不难发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权威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要把我国宪法制度同近代以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的历史巨变,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同我们将要做的事情紧密联系起来,深刻认识当代中国宪法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始终坚定宪法自信,不断增强宪法自觉,充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