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例
汉中市南郑区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案
接汉中市电动自行车整治专班通报,当事人涉嫌违规生产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存放的型号为“4850”的锂离子电池组产品(标称类型:磷酸铁锂,型号:4850)未标注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该产品存放区摆放有“合格品”标签。经查,涉案产品系动力电池包系统,用于电动自行车,执行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标准。当事人因管理问题,没有按规定对该产品及包装的标识进行规范标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截止案发,当事人共生产该产品115个,单价900元/个,货值共计103500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2024年9月3日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管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
编 辑:冀柯均 责任编辑:宋乔飞
审 核:杨 森 签 发:张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