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无锡市轨道建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股权 | |||||
项目编号 | WXCQG24039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4年11月11日 | 挂牌终止日期:2024年12月20日 | ||||
转让方名称 |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19日批准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无锡市轨道建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20211579490589P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
法定代表人 | 李庆 | |||||
住所 | 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91-99(单号)-6001室 | |||||
经营范围 | 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的设计、造价咨询、招标及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2 |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80% 股权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20% 股权 | |||||
2023年主要财务指标(审计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1575.07 | ||||
净资产(万元) | 1482.28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716.52 | |||||
利润总额(万元) | 14.97 | |||||
净利润(万元) | 15.82 | |||||
2024年09月30日主要财务指标(报表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1540 | ||||
净资产(万元) | 1492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506 | |||||
利润总额(万元) | 10 | |||||
净利润(万元) | 10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无锡华夏中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锡华夏评报字(2024)第035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额(万元) | 1591.06 | 1606.03 | ||||
负债总额(万元) | 105.83 | 105.83 | ||||
净资产(万元) | 1485.23 | 1500.2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300.04 | |||||
特别事项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期间权益增加额 | —— | |||||
其他重要事项 | 详见《评估报告》。 | |||||
转让底价 | 300.04万元 | |||||
交易条件 | 1、(产)股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9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备查文件 |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批准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集团-评估2024-011号。 3、无锡华夏中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锡华夏评报字(2024)第035号《评估报告》。 4、江苏金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金会审字(2024)第450号《审计报告》。 5、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4HFAA1B0052《审计报告》。 | |||||
其他说明 | 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以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2、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产)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至产交所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发改委文件执行。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交易服务费可减按80%收取。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陈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10-81819380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全文(含城市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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