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毓秀高坑”关注我们哟!
安源派出所
也查处了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现场查获烟花爆竹43箱
经查,刘某在未取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
从流动商贩处
非法收购了一批烟花爆竹进行售卖
其得知在未获得批准不可私自售卖后
便将该批烟花爆竹
非法储存在自家超市储物间内
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
已被安源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法规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举报
微信小程序
赞
来源 | 安源公安
编辑 | 吴苏雨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