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宁县卡尔文商贸有限公司、宁县网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县雁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县瑞祥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庆阳市兴胜源木制品有限公司、庆阳九龙磊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宁县牟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县狄刺史商贸有限公司、宁县詹尼商贸有限公司、宁县甘霖钻井有限公司、宁县家佳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宁县慷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县金猪乐饲料有限公司、庆阳浩明置业有限公司14家公司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宁县小蚂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宁县祥瑞獭兔养殖场2家企业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宁县成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金穗果树栽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鹏远马铃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牧源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盛达生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早胜融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昌盛治同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4日,本局在宁县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宁县融媒”发布了《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吊销上述16家企业、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