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团伙为博流量,发布数条不雅视频,被一锅端!

乐活   2024-09-02 19:2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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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数条不雅视频在网上传播

引发数万次转发、评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接到群众报警后

盐城警方迅速开展工作

经查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出于吸粉引流目的

组织该公司王某、钱某某等人

策划拍摄相关视频

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广泛传播

目前

公安机关已对丁某某等人

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今年以来

盐城警方认真贯彻公安部

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工作部署

深入推进

“清朗·整治‘自媒体’无底线博流量”专项行动

打防管控一体推进

全链条、全平台、全领域

持续严打

涉灾情、险情、民生等领域网络谣言

依法查处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网红大V

刷量控评引流牟利的网络水军

以及“人肉开盒”、电话短信“轰炸”

恐吓辱骂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累计查处

网络谣言、网络暴力案件600余起

快速侦破

“女子相亲点餐花费3万多元”

等网络谣言案

有力维护网络空间清朗有序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警方提醒广大网民

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上网行为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共同维护网络清朗环境

本文来源:平安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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