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坚决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创造安全顺畅的道路交通环境,霍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部署,根据“五大曝光”行动要求,现将11月份道路交通安全“五大曝光”新闻通稿公布如下:
一、重型货车挂车逾期未报废车辆
2024年10月3日14时20分许,曹某冲驾驶晋LL5***3号“立马”牌二轮电动车(后载郭某娥)沿国道108线(京昆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霍州市郭庄电厂十字口处路段向左穿插时,与由北向南刚启动的张某蛟驾驶的晋LB31**-晋MBZ**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造成曹某冲、郭某娥受伤,晋LL5***3号“立马”牌二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曹某冲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张某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当事人郭某娥不负本起事故的贵任。
三、典型交通违法案例曝光
2024年10月22日20时52分许,霍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正在开展夜查整治行动,欧某驾驶一辆无牌的二轮轻便摩托车驶至鼓楼路段时,被民警拦下进行检查时发现说话时有明显酒味,随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询核实,欧某因饮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违法行为,被依法予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21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霍州公安交警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