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学术   2023-05-26 20:22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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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该条文明确了“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地位,意味着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正式被列为了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目前已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向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发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这对于减少离婚时所发生的夫妻间财产纠纷有着积极意义,以下为该制度的具体规定。


01

申报的财产范围


主动申报的财产范围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言,主要囊括了以下几类:

1、不动产:房产、土地等。
2、动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2)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4)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现金;(5)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6)保险产品;(7)投资企业情况;(8)知识产权的收益;(9)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2

申报的期限

因为目前并没有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申报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许多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证据举证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来处理申报离婚财产的期限问题。


03

不履行申报义务的责任风险

如前文所述,“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明确,意味着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正式被列为了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既然有了“义务”这一基础,那么作为不履行的后果的“责任”也随之而来。

当前人民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为当前已发布《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大概内容。虽然夫妻财产申报制度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总体性规定,而并未配有详细的司法解释,但在我们可以期望到的未来之中,婚姻制度必然会越来越完善,这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我国民法典中还有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侧重“赔偿”,由婚内存在特定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方予以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侧重“补偿”,由于一方承担更多家庭义务所导致自我发展不足的,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则是出于人文角度的考虑,让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帮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后,希望每一位读者都能拥有一段美满幸福的婚姻。若是各位的婚姻状况到了需要离婚的地步时,那么可以考虑将法律作为武器来捍卫自己合法正当的权利,如此能多一些体面,少一些闹剧。


文字陈驰宇

图片|网络

编辑|邬哲岑

审核|杨安丽、孟蕊、刘承鑫、杜心仪、胡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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