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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24-11-20 15:07   新疆  

库尔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冬季流动商贩专项规范治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库尔勒市市容环境秩序,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结合季节性变化特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市将开展冬季流动商贩专项规范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次干道严禁摆放。流动商贩禁止在主次干道及校园周边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确保主次干道道路市容、交通秩序以及校园周边环境的稳定与安全。

(二)背街小巷规范经营。在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周边指定区域经营的流动商贩,须严格在划定范围内经营,保持规范有序,不得干扰居民生活和出行。

(三)严禁占道经营。所有流动商贩必须遵守城市管理规定,不得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

(四)禁止堆放货品,抢占摊位。流动商贩在非经营时段(包括夜间),严禁在临时经营区域隔夜堆放货品并遮盖篷布,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搭设临时棚、伞、架等。

(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流动商贩要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经营区域卫生整洁,严禁乱扔垃圾和废弃物。经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六)规范车辆停放。流动商贩的经营车辆须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

(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流动商贩坚决不能在临街摊点擅自搭设燃煤取暖设施,避免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窒息伤人事故。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希望广大市民和流动商贩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告。


库尔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19日


终审:胡珍强
主编:杨建设
编辑:王曦悦

来源:库尔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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