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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这个镇率先推出
婴幼儿(0-3周岁)非公办入托补贴
最高每月700元补助
宝爸宝妈可以申请补贴啦
具体条件有哪些?
怎么申领?
赶紧一起来看看
↓↓↓
长安镇、高新区婴幼儿(0-3周岁)
非公办入托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印发〈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显著减轻家庭幼儿(0-3周岁)在非公办机构(园)入托的经济负担,推动建设育儿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婴幼儿(0-3周岁)非公办入托补贴(以下简称“入托补贴”)的定义是指政府为已接受备案托育机构、备案民办幼儿园托育部托育服务的长安户籍婴幼儿家庭、非海宁户籍婴幼儿家庭(须符合条件)发放经济补贴。旨在减轻辖区内未享受公办托育(即公办幼儿园托育、公补民办园托育的除外)入托婴幼儿家庭养育教育负担,增进家庭和谐幸福。
婴幼儿为长安户籍的,申请入托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年度在长安镇、高新区范围内的已备案托育机构、民办幼儿园(非公补)托育部入托。
(二)入托婴幼儿年龄限制为当年度内0-3周岁阶段(含当年度未入幼儿园幼儿,即2020年9月1日及之后出生幼儿)。
(三)入托婴幼儿是该家庭合法婚生子女(含领养)。
婴幼儿为非海宁户籍(海宁户籍其他乡镇的婴幼儿不纳入补助对象),除须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外,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监护人(一般指父母)一方及以上在长安镇、高新区已购房。
(二)未在长安镇、高新区购置房产的,须提供海宁市社保以及长安镇、高新区居住证。
(一)长安镇户籍婴幼儿补贴标准:
1.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家庭,第一孩每人每月给予300元补贴。
2.第二孩每人每月给予500元补贴。
3.第三孩及以上按照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补助。
4.低保、低保边缘等困难家庭有适龄婴幼儿入托的,每人每月予以700元补贴。
(二)非海宁户籍(海宁户籍其他乡镇的婴幼儿不纳入补助对象)但符合条件的婴幼儿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补助。
(三)特殊人才的子女,根据一人一议制定补贴标准。
以上婴幼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最高补贴10个月;保育费每月低于700的(即基本与公办公补类托育收费持平的),不再给予补贴;同一月在不同机构入托的,最多只享受一次该月补贴;幼儿须在该机构实际打卡天数≥该月工作日天数的50%(含)以上,小于50%的,不予补助。
(四)子女数计数规则:
1.子女数按照现同一家庭户(即同一家庭)下,同一对夫妻共同养育(含依法收养)现有子女数计算。
2.符合政策生育的多胞胎可按孩次顺序享受补贴标准,生育多胞胎后超过三孩的按三孩标准补助。
3.非海宁户籍的符合条件的入托婴幼儿,不论孩次均按300元标准补贴。
(一)《长安镇、高新区婴幼儿(0-3周岁)非公办入托补贴申请表》(附件)一式两份。
(二)监护人结婚证(原则上为父母,特殊情况需申请)。
(三)监护人及入托婴幼儿户口本复印件。
(四)入托合同及保育费收费票据原件、机构签到打卡表等。
(五)非长安户籍的,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居住证及社保证明,按购房合同、房产证或社保月份确定补助月数。
(六)低保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补贴周期上半年为本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的补贴,由下半年审核后发放;下半年补助为7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由次年进行审核后发放。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本周期入托补贴(具体发放日期根据公告)。
(一)申报、审核
申请。申报对象须在申报时间内向所在托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提交所有申报资料,托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按入托补贴标准进行审核,并将材料提交申请至长安镇社会事务办。
(二)受理审核
托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收齐申报资料后上报至长安镇社会事务办,社会事务办对申报对象子女入托情况等(包括婴幼儿信息、监护人信息、实际入托月份及收费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补助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如出现难以判定申请人资格的,由机构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上级政策指导意见后研究决定。未经专题研究的,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三)信息公示
补助名单及金额应在相关平台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一)本办法所涉及入托补贴资金由镇财政预算安排。下半年对上半年度入托补贴资金进行结算,次年初对上一年度下半年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将减免的补贴资金发放至托育机构、民办幼儿园托育部或家庭。(如发放至托育机构、民办幼儿园的须提供发放清单,由社会事务办进行资金减免督查)
(二)经调查发现申请人或托育机构有伪造材料、冒领骗取补助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规发放补助等违法违规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1.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补贴计算时间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等调整的,从其规定,下一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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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制作:张平 姚家莹 周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