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省宣布,将对院外处方强化监管。
近日,山东卫健委公开发布《山东省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图源:山东省卫健委
其中一句尤为引人关注:医疗机构应当将外配处方统一纳入本院药事管理范围,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和程序,由临床科室申请、药事与医务等管理部门审核、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最终审批,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并动态调整。
这意味着,院外处方管理开始全面“院内化”,院外处方以后要有进院的门槛了。
外配处方,难度大了!
哪些处方可以外流,《管理规定》明确了三种情形:
(一)患者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期间需使用本机构未配备的药品;
(二)患者主动要求,需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期间到本机构外购买药品;
(三)医师根据病情需要,为门(急)诊或住院患者开具已经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本医疗机构暂时未能配备的药品或特殊治疗方案的药品。
如前所述,所有外配处方都要纳入外配处方目录并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外配处方药品管理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和管理措施,并通过信息化方式对此类处方进行全流程监管。
为了更好进行信息化管理,《管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加入外配处方药物目录并定期更新,支持开具外配处方功能。所有外配处方应统一使用HIS系统或集成至HIS系统开具,经本机构具有审方资质的药师审核通过后使用。
如果说进院、医师审核都在增加医生出具外配处方难度的话,那么对患者的解释说明,是医生额外增加的工作。
《管理规定》表示,医师在开具外配处方前应向患者进行充分告知,解释当前外配处方的政策要求,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开具。
当然,对于外配处方,医疗机构责任也有增加,文件要求医院应当完善本机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外配处方开具的原则、要求、范围、流程及注意事项等,规范医师开具外配处方,确保满足临床诊疗和患者就医需求。同时,医院应当加强医师关于处方开具相关管理要求的培训。
医生注意:监管力度大,
这些药品严禁开具外配处方
为了强化监管,山东卫健委还将出台外配处方统一的格式,在明确处方同时,将处方监管到人,谁处方的、谁审核的一目了然。同时,处方的反面还有外配处方的相关政策宣传,让患者了解,医生必须征得患者同意了。
为了防止外流处方为利益引导下的处方,经济性、必要性被特别点出。《管理规定》强调, 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简便、适当的原则,严格掌握适应症、配伍禁忌和用量。
在外配处方管理部分,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除已经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外,严禁医师为住院患者开具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已有同类或药理作用相似且能正常供应、非临床必需(如辅助性药物)等药品的外配处方。住院患者确需使用本院未配备的药品时,应按照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程序为患者配备相应药品,不得要求住院患者自行院外购买药品。
《管理规定》还要求,外配处方应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制度,严禁一切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企业的药品,不得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此外,在监管方面,《管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将外配处方药品纳入院内使用药品一并监管,建立完善处方使用监测、评价、预警、干预机制,定期对开具处方的临床科室、医师,以及开具的药品品规、数量、金额等实行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将外配处方点评纳入医院处方点评范围,围绕外配处方用药指征、选用情况、用法用量、安全有效性、替代药品等方面开展处方点评,定期通报外配处方使用情况。对不合理使用外配处方的临床科室及个人,及时预警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多地整治违规外配处方
2023年10月,浙江卫健委曾发布《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明确从院外处方定义、到院外处方目录产生,再到处方和监管,对院外处方的整个流程进行了规范,并指出医师在开具外配处方时应加强知情告知,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并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医师不得要求患者持外配处方到指定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与诊断治疗无关的信息。
今年1月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的通知》,要求医师不得要求患者持外配处方到指定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或标识与诊断治疗无关的信息,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
除浙江、四川外,截止到目前,已有北京、重庆、广东、山西、黑龙江、青海等省份就公立医院外购药物的管理进行规范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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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在新医改政策的持续推进下,院外市场得到越来越多的发展机会。与此同时,随着医药行业反腐持续深入,院外市场已被纳入监管。
目前,多地布局医疗、医保和零售药店三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店消费信息的三方共享。患者凭医院流转处方和智能提示信息,可自主决定在院外药店购药,处方流、资金流、信息流全面暴露在“阳光”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