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部分参保人员反映,在我区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无法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结算购药费用,并将责任归咎为医保系统不稳定所致,给参保人员造成极大不便。对此,自治区医保局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现将核查结果及广大参保人员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查结果
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自2021年7月正式上线运行以来,系统运行稳定、流畅,除了固定时段更新升级外(一般在当天0:00至05:00),不存在掉线、断网等运行不稳定问题。个别零售药店无法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结算购药等相关费用问题,主要是药店自身系统升级改造、接入网速过慢等原因造成。我局已督促相关属地医保部门加强排查,确保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如因药店自身原因无法向参保人员提供正常结算服务的,视情况依据协议进行处理。请广大参保人员予以监督。
二、广大参保人员注意事项
(一)该药店是否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店须按程序申请并认定为定点零售药店,才能开通医保个人账户刷卡结算服务业务,非定点零售药店无法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进行结算。
(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是否充足。参保人员为职工的,确认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支付购药产生费用;参保人员为居民的,没有个人账户,可通过共享参加职工医保的家庭成员个人账户资金结算相关费用,但需确保共享家庭成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少于3000元。
(三)购买药械产生费用是否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结算相关费用必须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规定,不在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内的,例如,营养品、保健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等,医保个人账户不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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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丨曲珍草
编辑丨央措
来源丨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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