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父女长期拒付养老服务中心费用被判违约

文摘   2024-12-07 21:18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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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述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      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陈某某、陈某向原告南宁市家丽怡康馨园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康馨园)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83586.6元及违约金3000元.


  本案中,法院对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养老服务费用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判决,强调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有力维护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养老服务机构在签订服务合同时也应加强合同约定的明确性和完整性,规避潜在的合同纠纷风险。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和监督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为养老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事  件  详  情  介  绍


   今年60岁的李老太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即另一名被告陈某。1981年,李老太因受到惊吓导致精神异常。由于在家里无法妥善照顾,某年3月,陈某某父女二人将李老太送至家丽怡康馨园进行护理疗养。


  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陈某某、陈某需每月按时向家丽怡康馨园支付相应费用,逾期一个月未支付的,则每日收取欠款总额0.5%的违约金。双方还约定,若因李老太健康状况发生变化,经鉴定后需变更护理等级时,家丽怡康馨园须告知其家属知情同意,护理费自护理等级变更之日起按规定标准收取。


合同签订的关键点  

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这起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为送养人提供了以下四点关键事项,养老人员需要从对方角度来了解和综合考虑约定事项:

  1.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这种明确性为送养人和养老服务机构之间建立了清晰的权责关系,使得双方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送养人来说,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清楚了解并遵守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违约和纠纷。

  2. 服务等级变更的灵活性:合同中约定了若养老人健康状况发生变化,需变更护理等级时,养老服务机构应告知家属并调整护理费。这一条款体现了合同对养老人健康状况变化的关注和应对能力。对于老人来说,这意味着他们的护理需求可能会随着健康状况的变化而调整,而合同为此提供了灵活的调整机制。

  3. 合同履行的责任性:合同中关于支付费用和违约金的规定强调了合同履行的责任性。对于送养人来说,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按时支付服务费用,以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责任。同时,这也提醒送养人要谨慎选择养老服务机构,并确保所选机构能够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

  4. 合同对双方权益的保护:合同作为双方之间的法律约定,旨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送养人来说,合同为他们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包括服务内容、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老人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得到应有的服务质量和关怀。






事实查明  

  原告辩称,自入住以来,李老太的护理费均是由她年迈的父母支付,而其父母去世后,则是她的兄弟帮忙交了一段时间,两名被告自始至终都没有出过钱,还将李老太的退休金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老太入住时属于二级护理,每月需支付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等费用共900元。直到20XX年12月,李老太因病情加重被送至医院治疗,出院时医嘱载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XX年5月及下年5月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中,李老太被评定为重度失能,康馨园将其护理级别变更为全护理。而随着需要投入的护理成本和时间精力越来越多,李老太的护理费也逐渐增加至每月3200元。

  原告表示,自20XX年12月李老太的兄弟不再代为支付相应费用后,原告每月均通过微信将费用明细及费用变更事项发给被告,但被告不仅不按时支付费用,还对李老太不闻不问。经统计,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包括护理费、医药费、日用品费在内,李老太的各项费用共计83586.6元。


根据原告的辩称和法院的经审理查明,我们可以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以下分析:

  1. 家属责任的缺失:

  • 原告指出,自李老太入住养老服务中心以来,其护理费用主要由她年迈的父母和兄弟承担,而两名被告(即李老太的丈夫和女儿)自始至终都没有出过钱。这显示了被告作为李老太的直系亲属,在承担养老责任方面的严重缺失。

  • 被告不仅不支付费用,还对李老太不闻不问,这进一步体现了他们在履行家庭养老责任上的疏忽和冷漠。

  • 对合同义务的忽视:

    •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每月均通过微信将费用明细及费用变更事项发给被告,但被告不按时支付费用。这表明被告在明知有支付义务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忽视和违约,严重违反了与养老服务中心之间的合同约定。

  • 对李老太权益的侵害:

    • 被告将李老太的退休金据为己有,这一行为无疑侵害了李老太的合法权益。退休金是李老太的个人财产,应当用于她自身的养老和生活需求,而被告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 对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的影响:

    • 被告长期拖欠费用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李老太的权益,也给养老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营带来了困扰。养老服务中心需要依靠收取的费用来维持日常运营和服务质量,而被告的违约行为无疑给养老服务中心带来了经济压力和运营困难。



          法     院     判      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李老太入住原告处期间,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且原告主张的费用均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部分费用过高且原告未与其沟通协商,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均积极联系,被告却一直采取消极态度。原告根据李老太的能力评估级别调整护理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且被告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让李老太入住原告处,可视为对相应费用的认可。关于违约金,合同虽有约定,但约定过高,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亦主动予以调整,但调整后的数额仍然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分析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此案例涉及的是养老服务业中的合同纠纷,尤其突出了合同条款、费用透明度、沟通机制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 合同的重要性


    养老从业者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服务关系的基石。明确、合理的合同条款能够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未来的纠纷。合同中应详细规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 费用透明度与调整机制


    费用的设定和调整应当基于服务的实际成本和市场情况,同时考虑到客户的支付能力和接受度。在本案例中,原告根据李老太的能力评估级别调整护理费用,这一做法体现了服务定价的灵活性和合理性。然而,任何费用的调整都应事先与客户或其代理人充分沟通,确保透明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或争议。


    ### 沟通与服务态度


    良好的沟通机制是维持客户关系的关键。在本案例中,原告在费用调整和收取过程中主动联系被告,但被告采取了消极态度,这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称和信任缺失。养老从业者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客户的疑虑和问题,以维护良好的服务形象。


    ### 违约责任与法律遵守


    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应当合理,既能起到约束作用,又不至于过分加重违约方的负担。在本案例中,法院认为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依法进行了调整,这提醒养老从业者在制定合同时要考虑到违约金的合理性,避免因违约金条款引发额外的法律争议。




    结语


       我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家庭亟须重视的问题。家庭成员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代为照顾,双方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自合同签订时正式建立。这不仅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提高护理水平、提升服务能力,充分保障入住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要求入住人家属主动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而非失去诚信,让养老机构承担损失。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成年子女亦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并不代表不用再履行义务,对老人不闻不问甚至是遗弃老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遗弃罪,将受到法律惩罚。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不仅要解决纠纷,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更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努力以司法手段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和传统孝道文化,引导公民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树立良好家风,推进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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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内容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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