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梧州一男子非法买卖“金毛狗”被判刑

民生   2024-09-06 23:48   广西  

近日,梧州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涉案OPPO手机一台、金毛狗蕨一批,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陈某明知金毛狗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从玉某标、韦某光等人(均另案处理)处收购金毛狗蕨,经加工成金毛狗蕨干片后出售给朱某海、陈某红等人(均另案处理)共95236斤。2023年6月4日,藤县公安局查获陈某存放在藤县古龙镇某村一平地的疑似金毛狗蕨植物共计115220斤。经鉴定,涉案的植物均为金毛狗科(Cibotiaceae)金毛狗属(Ciborium)植物。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买卖金毛狗蕨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藤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陈某的OPPO手机一台、金毛狗蕨一批;被告人陈某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30015.26元。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陈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了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等情节,藤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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