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皇后煤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晋(盂)煤安罚〔2024〕19-1号;晋(盂)煤安罚〔2024〕1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皇后煤业有限公司涉嫌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案 |
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2022年产量为141.50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2022年其实际生产量超出设计生产能力的57%,涉嫌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整(¥1,700,000.00)。2022年产量为141.50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2022年其实际生产量超出设计生产能力的57%,涉嫌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
处罚金额(元): | 1735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09 |
处罚机关: | 盂县应急管理局 |
入库日期: | 2024-11-10 16:49:51 |
公示日期: | 2024-11-10 16:49:5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晋(盂)煤安罚〔2024〕20-1号;晋(盂)煤安罚〔2024〕2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晋能控股集团兴峪煤业有限公司涉嫌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案 |
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2022年产量为178.23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2022年其实际生产量超出设计生产能力的98%,涉嫌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1,800,000.00)。2022年产量为178.23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2022年其实际生产量超出设计生产能力的98%,涉嫌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
处罚金额(元): | 184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22 |
处罚机关: | 盂县应急管理局 |
入库日期: | 2024-11-10 16:40:34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晋(盂)煤安罚〔2023〕执M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晋能控股集团兴峪煤业有限公司涉嫌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案 |
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你单位5月份实际生产原煤10.5万吨,该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其实际生产量为设计生产能力的11.7%。以上事实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
处罚金额(元): | 6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0 |
处罚机关: | 盂县应急管理局 |
入库日期: | 2024-11-09 08:19: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