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很多曾经相爱的两个人,因为现实的种种原因而不得不分道扬镳。曾经的海誓山盟化为泡影,终究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
但,离婚毕竟不是简单的分手,需要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而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都比较复杂,为此新婚姻法出台了相关的规定。
夫妻如果离婚,以下这4样财产都归男性,女方无权分割。
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前段时间收到一位男性粉丝的咨询。他说:老婆想跟我离婚,我婚前买的房子车子,她都要分走一半,我能不给吗?
坊间流传着一种说法,那就是结婚后双方的财产就会自动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是对法律常识的误解。实际上,婚前的个人财产,无论经过多少年,都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男方婚前自己全款买的房子车子,登记在自己名下,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一方明确表示将其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
2.双方已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后全部或部分转为共同所有;
3.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男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先来看一则离婚案例:
齐女士与其丈夫于2017年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购置大件物品,且与公婆同住,居住房屋归公婆所有。
由于长期两地分居,两人在经济上基本保持独立。自去年下半年起,双方决定离婚。
在离婚时,由于没有房子、车子等大额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婚后互赠的手表、衣服等物品成为了财产分割的焦点。
齐女士在离婚时,打包带走了自己不多的衣物等生活用品,同时还拿走了之前赠送给前夫的一块较为昂贵的手表。
虽然手表是婚后购买,但在结婚后仅供男方个人使用,那么应当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同理,女性赠予男性的物品,如手表、领带等,一旦赠与完成,即成为男方私人物品,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返还。
男方通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
所获得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遗嘱或赠与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某财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时,那这块财产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也就意味着这块财产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比如说,李先生的父亲去世前,在遗嘱中清清楚楚写着某样东西是给李先生一个人的,那李先生的老婆就不能说这东西咱俩得平分。
但反过来,如果遗嘱或者赠与的时候没说清楚这财产是给谁的,那婚后通过遗嘱得来的房子、钱等,没特别说明是给一个人的,就默认是夫妻俩共有的。
到时候要是俩人过不到一块儿了,想离婚分家产,这没特别指明的财产就得拿出来一块儿分。
要是双方无法协商处理,那么法院就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以及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所以,说到底,这财产是归个人还是归俩口子共有,关键看遗嘱或赠与的时候有没有说清楚。
说清楚了,那就是个人的;没说清楚,可能就变成共有的了。
男方由于工伤或其他的意外事件
得到的赔偿款
假设李先生与张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
某日,李先生在工作期间不幸遭遇工伤事故,导致身体受伤并需长期治疗。
随后,李先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了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在内的多项赔偿。那么请问:婚内工伤赔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需要明确,工伤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
这是因为此类赔偿具有专属性,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
因此,在本案例中,李先生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款,原则上属于其个人私有财产,未经其同意,任何人(包括配偶)都无权擅自处置或侵占。
当然,如果李先生与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将一方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款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那么这一约定将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情况下,若双方离婚,该赔偿款则需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进行分割。
写在最后
综上,夫妻离婚时,上述这四样财产都归男方。
相应地,若相同情形适用于女方,则男方无权主张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除了严格遵循法律依据,还应做到:
1、公平平等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确保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不得因性别、经济贡献度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即使一方经济能力较弱或无直接经济来源,亦不应影响其应得财产份额。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鉴于当前社会现实中女性在经济地位上可能仍处于相对弱势,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求。
法律应倾向于在财产分割中给予抚养子女的一方,特别是女方,以适当的倾斜,确保其基本生活与子女的健康成长得到妥善安排。
3、过错补偿原则
对于因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经济赔偿。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总而言之,在懂法守法的前提下,要给婚姻上保险。
最后也想跟大家说一句:婚姻的本质是爱与责任的完美结合。
只有懂得爱与责任,婚姻关系才能幸福稳定。
愿你我懂真正的爱,在婚姻生活中共担风雨,彼此温暖。
婚姻的本质是爱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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