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长协煤政策上由80%调减至75%。签约对象。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包括所有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需求方包括统调公用电厂和承担民生供电供暖任务的相关电厂。鼓励北方集中供暖区域相关省(区、市)根据实际组织民生供暖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签约方式。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衔接、直接签订;确有困难需要通过第三方签订合同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共同签订权责明晰的三方合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基地可优先作为第三方企业参与上下游资源衔接。第三方企业应由省级主管部门书面推荐并承担监管责任。
期限要求。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为一年及以上合同,按年度组织签约履约。鼓励供需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3~5年长期合同,长期合同在铁路运力配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履约要求。电煤中长期合同应严格履约。其中,月度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履约率不低于90%。全年原则上足额履约,最低不得低于90%。确因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约的,按有关标准和程序可不纳入履约监管范围。迎峰度夏、度冬期间要进一步提高履约比例,供需企业对合同履约具有同等责任。(一)发电企业签约需求量确定和签约比例要求。发电企业签约需求以本企业2023年11月-2024年10月的国内耗煤量(总耗煤量扣除进口煤使用量)为基数,根据上网电量按比例核算。新投产机组的签约需求量基数,按照并网后的计划发电量测算确定。各省区市和中央发电企业合同签订量不应低于签约需求的80%,鼓励根据供需情况多签、签实。国家将签约需求的80%纳入履约监管范围,配置铁路运力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原则上全部纳入并予以重点监管。(二)产煤省区和煤炭生产企业签约要求。原则上每家煤炭企业任务量不低于自有资源量的75%,重点煤炭企业任务量较上一年度保持总体稳定。其中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我委将根据上述原则和近几年各地产能产量、煤种煤质、区域特点等情况,明确产煤省区和有关中央企业煤源保障任务。各产煤省区和有关中央企业应结合当地煤种煤质实际和煤矿安全生产能力,组织煤炭生产企业将煤源保障任务公平、合理分解至在产煤矿(含2025年新投产、联合试运转煤矿)。集中签约完成后剩余任务量资源应接受政府部门调度,统筹用于应急保供和煤炭储备。(三)月度分解要求。供需企业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年度电煤中长期合同细化分解到月。未约定月度履约量的,应按合同总量除以履约月数均衡履约。鼓励“淡储旺用”,原则上淡季月份分解量不低于旺季分解量的80%。(一)签约信息报送(2024年11月22日前)各产煤省区、有关中央企业应将每个煤矿承担任务情况书面报送我委运行局。各省(区、市)应梳理本地区发电企业发电与耗煤等情况,及拟推荐的第三方企业,书面报送我委运行局。(二)签约信息公示(2024年11月27日前)我委运行局将对各省(区、市)和有关中央企业报送的供需企业签约信息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予以公示。完成公示工作后方可正式签订、录入和上传合同。(三)衔接资源并完成合同签订录入和诚信履约承诺书签订(2024年12月10日前)供需企业自主衔接签约,合同签订各方在煤炭交易中心平台在线录入确认合同信息、上传经济合同和诚信履约承诺书。我委将按照供需双方线上录入和确认的合同予以监管,线下经济合同应与录入合同信息保持一致,禁止虚假录入确认合同。煤炭企业不得超任务签约和录入,单个电厂签约和录入量最多不得超过签约公示量。明年的长协煤政策已经出台,值得注意的是有两项大的变化。一是关于产煤省区和煤炭生产企业签约量方面,由2024年的“每家煤炭企业任务量不低于自有资源量的80%”修改成了2025年“不低于自有资源量的75%”。
二是关于履约要求方面,纳入电煤中长期合同监管台账的合同均应严格履约,由2024年的“全年足额完成履约任务”修改成了2025年的“全年原则上足额履约,最低不得低于90%”。
这些变化的出现,也充分说明了明年煤炭市场供需环境的宽松,煤炭均价将进一步下行。
目前来看,明年国内的煤炭供应较为充足,在新产能陆续释放的情况下,国内煤炭产量维持今年整体水平不成问题,同时,进口煤依然会延续一个较高的进口量,所以从供应角度来看,煤炭较为充足。
另一方面来看需求,虽然明年的经济形势预计较今年有所好转,但是在大量新能源装机并网发电的前提下,煤炭需求增长有限。
基于上述考虑,政策上有所松绑,煤价顺应市场发展规律自然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