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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星岛日报报道,一名来自麻省的亚裔男子于去年因涉嫌无牌照经营货币生意,通过向诈骗犯与毒贩等提供非法洗钱服务,由此获利逾百万元。近日,在结束了为期5日的连续庭审后,该男子被正式定罪。
根据检方,这名涉案人员为一名名叫阮征(Trung Nguyen,音译)、代号“DCS420”的48岁越南裔男子。
他于去年6月被捕归案,随后被诉以一项无牌照经营汇款生意罪、一项隐瞒洗钱罪,以及一项洗钱罪,并在波士顿联邦法庭过堂后,被裁决以25万元的有条件无担保证券保释额。
经过近日的庭审,陪审团认定阮征前两项罪名成立,否决了最后一项洗钱罪。
根据诉状及法庭文件,阮征于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间拥有并经营了一家名为“全国贩卖机”(National Vending, LLC.)的企业。该企业的运营以接收客户的现金、支付回以比特币的方式收取服务费。
然而根据联邦法律,包括比特币兑换商在内的虚拟货币兑换商均为货币兑换商,必须遵循联邦反洗钱法规(AML)的有关规定。
而这些规定则包括:须在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注册为货币服务企业,并保持有效的反洗钱计划,包括向FinCEN提交可疑活动报告、提交比特币兑换额超过1万元的货币交易报告等。
诉状称,阮征并未按要求进行注册。且在2018年的10次交易中,他从一个自称是甲基苯丙胺销售商的人那里接受了共计25万元的现金。
在2019年和2020年,他还分别从3名情感诈骗受害人处相继接受了32.5万元、6万元以及6万元;这3名受害人均受其指示将现金转换为了比特币,将其发送给海外同伙。
阮征被指未就这些数额逾万元的交易提交相关的可疑活动或交易报告。
诉状指,阮征主要通过下述方式对自己的货币业务进行掩盖:首先,向银行、加密货币交易所以及联邦呈供的业务为自动售货机业务,而非货币业务;其次,通过加密消息软件与客户进行沟通,利用特定技术使得比特币业务难以追踪;再次,将超过一万元的现金以连续几天分次存入银行、或在同一银行的不同分行以少于一万元的金额进行多次存款。
因为这些罪状,阮征被诉以的每项洗钱相关罪名将令其面临最高20年刑期、3年监督释放以及最高50万元罚款;无牌照经营罪将使其面临最高5年刑期、3年监督释放以及最高25万元罚款。他暂定于2025年2月12日接受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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