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藤县3人酒驾在民安路路段被交警查获

民生   2024-11-02 18:33   广西  

酒驾、醉驾

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轻则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

重则车毁人亡、害人害己

酒后驾驶危害多
但仍有人心存侥幸

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梧州公安交警曝光3起酒驾、醉驾案例
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引以为戒

违法案例曝光
01
 案例一

 10月27日,黎某林驾驶悬挂号牌为桂DV***8普通二轮摩托车至藤县民安路路段时,经执勤交警检测,其酒精含量为48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黎某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对其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13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02
 案例二

 10月27日,李某强驾驶悬挂号牌为桂D8***2普通二轮摩托车至藤县民安路路段时,经执勤交警检测,其酒精含量为63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对其依法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13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03
案例二 


 10月27日21时,吴某萌驾驶悬挂号牌为桂DA***0普通二轮摩托车至藤县民安路路段时,经执勤交警检测,其酒精含量为55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且吴某萌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吴某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对其处以驾驶证记21分、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酒驾、醉驾应承担的后果



酒驾、醉驾现象屡禁不绝,不仅给驾驶员本人及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同时也扰乱交通秩序,给他人和社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梧州公安交警温馨提示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拒绝酒驾 平安回家


来源:广西梧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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