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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外培训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广告监管,规范校外培训广告发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要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如下:
一、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
1.严禁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严禁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
3.严禁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4.严禁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5.严禁含有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学生或者家长焦虑情绪的内容;
6.严禁含有其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二、符合党的校外方针政策
1.严禁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媒介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2.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校外培训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车、校服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3.民办校外机构招生广告发布前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相一致;
4.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广告中虚构教师资质、夸大校外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
三、广告行为应当合法合规
1.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各广告经营主体应当履行广告发布审查主体责任,对广告主主体资格、广告内容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履行审查核实义务;
3.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校外、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4.严禁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授课;
5.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校外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6.不得使用名师、名校、中高考状元、升学率等内容进行宣传;
7.不得制作、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来源: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编辑: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