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诚信建设丨(三)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政务   2024-10-14 21:01   内蒙古  

推文最后有惊喜!


一、社会诚信建设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目标取向和准则当中。其中,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道德的基础,是国家、社会、个人全方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突破口。

诚信是五常之本、百行之源,它被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可见其重要性。从社会个体角度诚信看,社会诚信与道德相关,是个体美德的表现;从社会群体角度看,社会诚信与伦理、规则相关,是规范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伦理准绳。倡导和培育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党解决社会转型引发的诚信缺失问题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党对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这些重大问题的明确回答。因此,社会诚信建设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社会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市场经济的实质是契约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以诚信为本,严守契约。契约自由赋予了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信用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生产量趋于饱和,供需失衡导致竞争加剧,卖方市场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在买方决定市场的经济环境下,卖方要积极地开拓市场,才能使生产出的商品进入消费环节。然而,买方的消费需求受现实购买力的制约,导致消费能力不足,消费需求持续疲软。卖方为了解决现实购买力疲软与消费需求扩大之间的矛盾,在流通领域中采取分期付款、消费贷款、商品赊销等方式,推动消费升级。信用可以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在购销过程中,买方和卖方的信用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从工业时代进入信息化时代,信用愈发受到重视,社会诚信成为信息化时代的灵魂。

人无信不立,市无信则乱。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主体。因此,市场经济中的诚信观具体体现到企业中。各家企业应继承并弘扬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诚信文化,树立诚信经营、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的企业形象。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诚信经营的企业大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持续发展,反之则会被市场淘汰。如始于明朝嘉靖年间的“六必居”酱园,始于清朝初年的“同仁堂”药店、“王致和”腐乳等,这些历经百余年的“老字号”无一不是遵循诚信经营的准则,才能够立得住、行得稳,长盛不衰。一言以蔽之,诚信经营是提升企业公信力和核心竞争力最有效的途径。因此,社会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社会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撑





社会诚信建设的政治意义主要体现在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价值方面。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之本,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的保障,它们制约和影响着社会诚信建设。政务诚信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取信于民。这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认知和判断后,形成的一种信任和尊重的社会心理状态。司法公信的获得,客观上要求相关机关做到立法诚信、执法诚信、司法诚信,同时需要社会公众的主观感知,二者缺一不可。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政务领域和司法领域诚信缺失的问题已然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李某”到“郭某某”,民众对公安部门、红十字会产生误解,出现信任危机,慈善机构的募捐额大幅减少。后来又出现“表叔”“房叔”“临时工”等事件,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因此,社会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撑。

(四)社会诚信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核心目标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律的制定离不开道德这个基础,法律的实施离不开道德的支持,法治建设离不开道德的滋养。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法律往往是在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的基础之上制定的,用以保护社会成员的权益。诚信原则体现了道德的法律化,是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立法有信、执法有信、司法有信,则会强化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反之,人们会对法治失去信心,进而导致社会动荡。所以,诚信是法律的灵魂,也是社会公正、社会和谐的基石。

社会诚信与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所以,被宪法赋予立法权的主体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诚信立法,为人民履职尽责,立人民需要的法、立人民拥护的法,从而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和拥护。这成为立法主体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社会诚信与执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执法,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其对社会和民众承担的义务和职责。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推进法治体系建设,重点和难点在于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动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国家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执法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面性等特点,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管理,通过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和保障权利的功能来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社会关系。因此,诚信是规范执法的内在要求。

社会诚信与司法。司法是实现人民意愿的主要方式和手段,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保障,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根本需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意义重大。就司法活动与社会诚信的内在逻辑关系而言,司法活动正常进行是社会诚信的外在表现。司法工作者要在司法活动各环节坚守诚信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和拥护。司法公正是社会诚信的度量衡,司法程序越严格、越公正、越规范,司法公信建设就越能得到加强。诚信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内在保证。




来源:中共奈曼旗委宣传部

编辑:包红艳

初审:李子阳

审核:王爱国

终审:闫春岭



广而告之


活力奈曼
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委宣传部官方信息发布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