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开庭的法官与判决书署名的法官不一致,是否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

文化   2024-11-16 17:15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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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告知合议庭组成员与判决书载明的合议庭组成员不致,应认定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第百零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司法实践

 案情概述:2019年11月6日,李某驾驶的货车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的货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此后,徐某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因父母的扶养费等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某区法院一审认为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但是某中院二审则将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予以驳回。

 特别的是,本案二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为张某、彭某、魏某三人,而二审判决书上载明的合议庭成员为张某、魏某、毕某三人。

 徐某以二审法院的审判组织不合法为由提起再审。

 法院认为:······开庭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判决书载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致,应认定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第百零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


小权说法

《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确定了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主要的审判组织形式。“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主要情形包括:(1)陪审员进了独任审判;(2)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了独任审判;(3)应当全部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审理的案件,却有陪审员参加了合议庭;(4)依法另组成合议庭的,却有参加过原审合议庭的法官或者陪审员参加了新组成的合议庭;(5)合议庭组成员未参加原庭审或者独任法官、合议庭组员不具有法官资格的,以及合议庭组成员确定且告知当事后,未经合法⼿续变更合议庭成员或者在法律书上署名的法官并告知当事的合议庭组成员等情形。本案中,二审合议庭成员存在变动,属于前述第五种情形,不符合法律程序,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21)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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