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浙江台州某地村民张某荷驾驶电动车外出时,被路边突然出现的一只黑色大型犬追逐,受到惊吓后摔倒在地,左腿严重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犬只主人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
犬主人提出,原告张某荷承认自己并没有被其所养的犬只咬到,甚至都没有碰到,张某荷的损伤,完全是他自己驾驶电动车不小心所致,与其养的狗没有关系。
被恶犬追逐,受惊吓摔伤,养犬人要赔吗?是不是没有被咬到,没碰到就不用负责了呢?
对于宠物“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情形,谁来担责?法院将如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日报政文部、人民网推出“说法”特别策划,本期我们关注这样一起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网
编辑:李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