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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作用,根据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夏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州人社通〔2020〕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县人社发〔2024〕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
一、招聘条件
具有临夏县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符合招聘单位要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
1.城镇大龄人员。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
2.“零就业家庭”成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区域家庭或者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
3.城镇低保人员。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长期失业人员。包括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毕业6个月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中:判断毕业6个月后是否仍未实现首次就业,以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中毕业生登记的就业去向为依据。
5.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土地的农民。
6.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7.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薪酬待遇及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除享受一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情况及人员工作内容、劳动时长给予用工报酬。公益性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龄为准)。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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