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阿兴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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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公司临时为这个员工补办了工伤保险,不料该员工在2小时后不幸离世!
那么该员工是否能获得百万赔付呢?我们一起看看这起令人唏嘘的工伤保险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17日,陈某入职江苏宿迁市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谁也没想到,这份工作仅仅持续了短短7天,就迎来了一场悲剧。
9月24日早上,陈某像往常一样前往公司上班,然而在上班途中,他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
事发后,公司似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当天上午10点,公司火速通过网络系统为陈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纳了2021年9月至12月的工伤保险费。
但没想到的是,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抢救,陈某还是在当天中午12点左右不幸离世,这意味着,从公司为他补办工伤保险到他离世,仅仅过去了短短两个小时。
事发之后,悲痛欲绝的父母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相关部门在调查后认定陈某的伤害属于工伤。
2022年4月12日,陈某的父母陈某某和易某某向当地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支付儿子的工亡待遇。
然而,社保中心经过审查后作出了不予支付的决定,不甘心的父母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个决定,并要求社保中心支付工亡待遇。
他们认为,既然公司已经补缴了工伤保险,那么工亡待遇理应由社保中心支付。
法律分析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工伤发生时,是否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法律关系?补缴工伤保险是否能够追溯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公司虽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补办了工伤保险,但这并不能改变事故发生时尚未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事实。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意见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补缴工伤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仅需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换句话说,工伤保险费可以补缴,但工伤待遇不可追溯。
而陈某的父母,一个出生于1970年8月,一个出生于1969年2月,都未达到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龄条件,因此,社保中心作出不予支付的决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个案件也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工伤保险不是事后补救的“救命稻草”,而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企业想要通过事后补缴来规避责任,并让该员工获得赔付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的工亡待遇应当由公司全额承担,驳回了陈某父母的诉讼请求,他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看法
网友们纷纷表示:“公司这波操作太'‘机智’了,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要是早点给员工上工伤保险,也不会给自己增加这么大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这种投机取巧的做法,最终伤害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