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是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程序的规定。
1、董事会召集与董事长主持:
股东会会议通常由董事会负责召集。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时的替代:
如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如因病、出差、辞职等)或者不履行职务(如故意拖延、拒绝主持等),则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副董事长同样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时,将承担起主持会议的责任。
3、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行职责时的处理:
如果副董事长同样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此时需要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来主持会议。这一规定确保了即使在前两位主持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会议仍然能够顺利进行。
4、董事会无法履行职责时的替代:
如果董事会无法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则由监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有责任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决策程序的顺利进行。
5、监事会也无法履行职责时的处理:
如果监事会也不召集和主持会议,此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这一规定赋予了股东在特定情况下的自救权利,确保了股东能够参与公司决策并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公司法》第六十三条通过明确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确保了公司决策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股东权益的有效维护。在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监事会和股东将依次承担起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责任,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决策程序的连续性。
来源:法律发言人,供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