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嫁彩礼法律问题的十问十答

学术   2024-07-05 12:41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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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彩礼?


彩礼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由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彩礼的本质是一种传统婚俗中的经济交换,它象征着男方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感谢,同时也反映了男方承诺对女方负责的经济保障。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其最早的详细记载出现在《周礼》中,叫做纳征。彩礼承载着双方“宜其室家”的美好祝愿,然而近年来,因彩礼而引起的纠纷在逐年增多,这有悖于彩礼的本意,同时也给婚姻的安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二、法律禁止彩礼吗?


彩礼是中国的传统习俗,适用地域范围广,已经形成习惯。能够促成婚姻的结成,新家庭的稳定,蕴含着男女双方家庭对于婚姻的美好祝福。同时也是新家庭的启动资金,是家庭财物传承的重要途径。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且在实际操作层面来讲也是不可能禁止的。

但是,索要彩礼不能违反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且这涉及到婚姻家庭关系,更不能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在彩礼问题上,法律不仅关注于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注重平衡保护彩礼给付方合法权益。法律禁止以彩礼之名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也试图遏制民间高价彩礼陋习,试图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双方感情破裂,彩礼能追回吗?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返还彩礼请求。







四、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能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2024年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解释: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法院不予支持。彩礼的直接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关系,同时也服务于夫妻二人家庭持续稳定的生活。因此,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会对一方造成利益损失,难以达成双方利益平衡,法院应当给予适当调整。

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当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解释:

彩礼是民间的传统习惯,首要目的在于促成男女结为夫妻,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目的无法实现,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确保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并不一定支持全额返还彩礼,二是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确定返还比例。

六、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认定彩礼范围的标准。

一是正面标准。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二是反面排除,明确不属于彩礼的情形。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原因在于,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举例说明:

情侣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给付特殊含义款项,例如转账521元、转账1314元……其目的是向对方表达爱慕之意,增进双方的感情,属于较为典型的赠与行为。

七、若对方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能追回彩礼吗?

若对方借婚姻之名索取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如何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情节恶劣的有可能涉嫌以结婚索取钱财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行为。

举例:

2020年1月甲(男、原告)与乙(女、被告)二人相识,一个月后即确认了恋爱关系。2020年2月到5月期间,乙多次向甲索要钱财,甲以银行转账、发红包等形式共计向乙转账十万余元。乙并以愿意与原告结婚为条件向原告虚构自己购买房屋需偿还按揭贷款,鼓动原告为乙还房贷。同年6月二人告诉男方父母二人准备登记领证,甲方父母给乙8万元作为彩礼。在拿到彩礼钱的三日后的凌晨,乙离开甲家,将甲、甲父母电话、微信加入黑名单。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财物。

本案中,法院的观点是:被告的目的是想让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财产赠与行为。因被告的行为违反婚姻伦理,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其所得的款项应当退还原告。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危害性强,违背了婚姻自由,应当予以禁止。

八、多少金额属于高额彩礼?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否属于高额彩礼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也就是判断彩礼是否属于“高价”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综合各种因素。一般而言,考虑的因素有:一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如何;二是给付一方的家庭状况、自身的收入情况如何,其给付的彩礼价值金额对于其家庭、自己而言是否负担过重;三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消费、使用彩礼的情况;四是双方是否生育子女。

九、婚约双方父母是否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如果是婚约财产纠纷,而不是在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后选择离婚的,此时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予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解读: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环节也大都由双方父母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在离婚纠纷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是夫妻双方。

十、如何证明自己给付过多少金额的彩礼

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面临的并非是法院是否判决返还彩礼,而是无法明确证明自己给付过多少金额的彩礼,或者给付的款项是否属于彩礼。

因此,为了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在双方商谈彩礼金额、敲定给付彩礼日期过程中,注意保留双方的聊天记录,初步确定双方有给付彩礼的意图以及彩礼金额。在给付彩礼的过程中,如采取转账的方式支付的可以直接备注为彩礼。但是按照民间习俗,大多数情况下给付彩礼会使用现金或者做成红包,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注意留存彩礼费用的款项来源、现金取款记录,交付对方时可以有亲友在场进行见证,并且对彩礼红包、交付现场进行记录。对于“三金”,同样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金饰的购买记录,证明购买金饰目的是为了赠与对方的聊天、证言等。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字|庞双凤 殷小怡

编辑|李茜雅

审核|杨安丽 徐一婧 李明双 邬哲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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