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4〕第0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2024〕第013号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钟祥市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钟祥市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长寿镇长岗寺村、清河村、长寿村、黄坡村;丰乐镇丰勤村、新湖村、覃庙村、太和村、三滩村;胡集镇罗山村、湖山村、平堰村、周营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拟使用国有土地。现将S482钟祥市胡集至S218长寿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S482钟祥市胡集至S218长寿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等公共利益需要,钟祥市拟征收长寿镇长岗寺村、清河村、长寿村、黄坡村,丰乐镇丰勤村、新湖村、覃庙村、太和村、三滩村,胡集镇罗山村、湖山村、平堰村、周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83.4122公顷;拟使用钟祥市人民政府、胡集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0.2390公顷。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涉及长寿镇长岗寺村、清河村、长寿村、黄坡村,丰乐镇丰勤村、新湖村、覃庙村、太和村、三滩村,胡集镇罗山村、湖山村、平堰村、周营村集体土地83.4122公顷,其中农用地73.6822公顷(含耕地59.7664公顷)、建设用地9.7300公顷;钟祥市人民政府、胡集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0.239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241公顷、未利用地0.2149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钟祥市Ⅱ、Ⅲ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为66.15万元/公顷、65.40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2187.5885万元、安置补助费3281.3827万元,合计5468.9712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钟祥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钟政办发〔2024〕4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长寿镇长岗寺村、清河村、长寿村、黄坡村;丰乐镇丰勤村、新湖村、覃庙村、太和村、三滩村;胡集镇罗山村、湖山村、平堰村、周营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磷矿镇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钟祥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截止2024年8月22日)期间向钟祥市人民政府或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
4、本公告在钟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网址 http://www.zhongxiang.gov.cn/index.html)时间30天(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22日),公布范围:长寿镇长岗寺村、清河村、长寿村、黄坡村;丰乐镇丰勤村、新湖村、覃庙村、太和村、三滩村;胡集镇罗山村、湖山村、平堰村、周营村。
联系电话:15827888100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钟祥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附件1:
附件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因实施S482钟祥市胡集至S218长寿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等公共利益需要,钟祥市拟征收长寿镇长岗寺村、清河村、长寿村、黄坡村,丰乐镇丰勤村、新湖村、覃庙村、太和村、三滩村,胡集镇罗山村、湖山村、平堰村、周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83.4122公顷;拟使用钟祥市人民政府、胡集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0.2390公顷。具体位置、面积以勘测定界图标定的位置为准。
二、土地现状:
单位:公顷
序号 | 土地权属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
耕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小计 | |||||
1 | 长寿镇长岗寺村 | 9.4815 | 2.7279 | 0.8713 | 13.0807 | 0.7889 | 13.8696 | |
2 | 长寿镇清河村 | 6.7809 | 0.9283 | 0.8338 | 8.543 | 1.2648 | 9.8078 | |
3 | 长寿镇长寿村 | 7.0066 | 0.2245 | 1.345 | 8.5761 | 0.868 | 9.4441 | |
4 | 长寿镇黄坡村 | 6.9206 | 1.4644 | 8.385 | 0.4546 | 8.8396 | ||
5 | 丰乐镇丰勤村 | 3.0709 | 0.1666 | 3.2375 | 0.146 | 3.3835 | ||
6 | 丰乐镇新湖村 | 6.1594 | 1.8202 | 0.2784 | 8.258 | 0.6162 | 8.8742 | |
7 | 丰乐镇覃庙村 | 0.0016 | 0.0061 | 0.0077 | 0.0572 | 0.0649 | ||
8 | 丰乐镇太和村 | 8.3793 | 0.4543 | 8.8336 | 0.7317 | 9.5653 | ||
9 | 丰乐镇三滩村 | 0.3808 | 0.235 | 0.0118 | 0.6276 | 0.5179 | 1.1455 | |
10 | 胡集镇罗山村 | 1.4972 | 0.0108 | 0.029 | 1.537 | 0.4834 | 2.0204 | |
11 | 胡集镇湖山村 | 8.5812 | 0.16 | 2.1898 | 10.931 | 1.9643 | 12.8953 | |
12 | 胡集镇平堰村 | 0 | 0.1314 | 0.1314 | ||||
13 | 胡集镇周营村 | 1.5064 | 0.1586 | 1.665 | 1.7056 | 3.3706 | ||
14 | 胡集镇人民政府 | 0 | 0.0172 | 0.1174 | 0.1346 | |||
15 | 钟祥市人民政府 | 0 | 0.0069 | 0.0975 | 0.1044 | |||
小计 | 59.7664 | 6.1067 | 7.8091 | 73.6822 | 9.7541 | 0.2149 | 83.6512 |
三、征收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钟祥市Ⅱ、Ⅲ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为65.40万元/公顷、66.1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2187.5885万元、安置补助费3281.3827万元,合计5468.9712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钟祥市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钟政办发〔2024〕4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六、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长寿镇长岗寺村、清河村、长寿村、黄坡村;丰乐镇丰勤村、新湖村、覃庙村、太和村、三滩村;胡集镇罗山村、湖山村、平堰村、周营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长寿镇、丰乐镇、胡集镇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钟祥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截止2024年8月22日)期间向钟祥市人民政府或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
来源: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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