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实践充分证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出新的要求,强调专项斗争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有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各级党委和成员单位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下设扫黑办(综合督导组)、摸排打击组、违纪查办组、组织建设组、舆论宣传组。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扫黑除恶协作配合,做到线索同步移送、案情同步会商、案件同步办理。 一名县级领导班子成员挂村、一名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一名第一书记驻村、一个县级以上机关单位联村。 监察建议书(含纪律检查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 1、认真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2、分批接续深化重点行业整治;3、开展打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4、全力缉捕“漏网之鱼”;5、直核深挖一批重点线索;6、督办攻坚一批重大案件;7、持续推动重点地区整改提升;8、深入开展特派督导;9、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10、营造全民扫黑氛围。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犯罪。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经济实力;3、“行为特征”,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一般为 3 人以上(相对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4、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5、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重点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官”,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1)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2)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3)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4)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5)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6)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7)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夯实筑牢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的意见》,重点开展“村霸”等黑恶势力干扰侵蚀、家族宗族势力影响严重、宗教势力渗透蔓延等问题整治。 (1)政治上的两面人,妄议中央、不贯彻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立场不稳;(2)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3)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4)非法煽动、组织、参与以信访为名的聚集滋事,或长期缠访闹访,影响社会稳定;(5)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立案侦查;(6)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 5 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查出;(7)5 年内因聚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有涉黄涉毒等行为被处理;(8)在疫情防控、防汛防台风、抗洪抢险等重大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拒不配合、干扰破坏等情形;(9)存在以不正当承诺参选、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利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10)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撤销;(11)本届任期考核被评为不称职、近 3 年民主评议有被评为不合格党员;(12)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等其他不适宜作为候选人情形。《反有组织犯罪法》于何时通过、何时公布、何时实施? 《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于 2022 年5月1日正式实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何时通过、何时公布、何时施行?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 2022 年9月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 年12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第一,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第三,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明确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有组织犯罪及恶势力组织的法律概念等内容。二是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对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如考核评价、宣传教育、未成年人保护、行业领域监管与治理、问题报告及反馈等制度。三是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对案件线索收集、核查、研判、处置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实施宽严相济的相关情形和措施进行了具体明确。四是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规定了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了追缴、没收涉案财产的范围,凸显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特点。五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六是加强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系列保障措施,规定了加强国际合作,健全了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有力保证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与反腐败相结合、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坚持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3)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有组织犯罪手段。 (1)依法从严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在案件办理方面,从严把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等措施;(2)深挖黑恶势力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类型,对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法律明确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在联审过程中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4)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职责,并对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也依法从重处罚;(5)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法律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6)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保障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规定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4)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6)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 (1)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2)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3)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是,如果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反有组织犯罪法》建立了什么样的犯罪线索办理机制?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4)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6)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2)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3)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4)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1)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2)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3)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来 源:黄南政法
责 编:杨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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