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崇仁人速看!
(点击标题查看详情)
2023年3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因手头紧张缺钱用,欲实施盗窃,其通过抖音联系收购打田机的买家刘某并谈好收购价,然后偷偷将父亲购买的打田机盗走并出售,非法获利27500元。2024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又因缺钱用,再次将其父亲新置换的打田机盗走并出售给买家龚某,非法获利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0年和2023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
崇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二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且具有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盗窃家庭成员的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袁某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7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被告人袁某某偷盗自己父亲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属于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盗窃就是盗窃,其性质不会因为盗窃者与被盗物品的所有人关系而改变,血缘关系更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护身符”,即便自己家的财物也不可以任性妄为,随意偷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用小偷小摸来获取财富,否则触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要提升防患意识,加强自身财产的安全保护。
(长按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