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安置房分配管理!最新通知→
政务
2024-11-18 17:37
安徽
据悉,为规范我市安置房分配管理,保障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安置房管理机制,我市特制定出台此《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或其他方式筹集建设的,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分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被征收人(安置户)携带征收安置协议、验房序号单、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等资料,到所在乡镇(街道)登记;属地安置房分配工作组要对照征收安置档案原件,对安置户征收信息、安置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随后,将复核结果、选房时间、选房地点等在征收范围内或属地乡镇、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应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被征收人(安置户)接到安置通知后,凭征收协议、本人身份证、验房序号单等到指定选房地点,按照验房序号所确定的选房顺序参加选房,确定所选房源、面积、补缴差价款等内容,并签订选房确认书或安置协议,若被征收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现场选房的,可由被征收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其直系亲属参加选房,选房分房过程中,应当于每天选房工作结束后,在选房办公地等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选房结束后,需要补缴差价款的,被征收人凭乡镇(街道)开具的《结算通知书》、被征收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限内,将差价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随后,被征收人凭缴款凭据、有效身份证件,到属地安置房分配工作组处领取安置房分配凭证,凭该凭证至安置区物业处领取钥匙。在按规定缴纳公共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后,凭乡镇(街道)提供征迁相关的办证资料,到市民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产权证。值得注意的是,在规定选房时间内,被征收人主动放弃安置或超过规定时间未选择安置房的,按照选房序号顺延进行选房。
• 严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安置房私下交易,房屋征收等部门不得为安置房私下违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及相关证明等材料;
•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住保部门牵头,物业公司配合对安置区剩余房源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入户检查,确保房源清洁、安全、空置状态。
来源: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安徽日报
主办单位:中共颍上县委宣传部
编辑:王璐瑶
责编:荆华
监制:戴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