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A轮的《船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了船舶交接后,卖家乙公司在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手续。买家甲公司在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取得A轮的《船舶名称预留告知书》后,对A轮喷涂了新船名,并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
新登记机关在审核材料时发现,甲公司提交的船舶照片与船舶登记系统中原登记机关上传的照片在船舶外形上存在明显差异,对是否为同一船舶存疑。经过两地登记机关协同调查,确定乙公司当年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时提供的并非是A轮真实照片,系在其他同类型船舶照片的基础上通过电脑修图合成。
根据调查结果,原登记机关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乙公司更正船舶登记档案中的船照。甲公司无奈配合乙公司将船体船名重新喷涂并拍摄实船照片。因乙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甲公司后续登记并造成经济损失,故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相关费用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作为登记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照片用于确认船舶的身份和外观特征,确保登记证书与实际船舶的一致性。
随着船舶登记系统应用的深入,船舶电子档案的维护逐步成为船舶登记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船舶登记系统船舶照片维护模块中上传船舶照片有助于登记机关审查船舶名称、船舶种类等关键信息,从而保证登记船舶与实船的一致性,防止船舶非法改装、套牌,提高船舶管理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对于保障海事监管和维护船东权益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中,乙公司伪造船舶照片的事实能够被发现,原登记机关在登记系统上传的原船舶照片起到了关键作用。
示有关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与警告、根据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因此,船舶所有人在办理船舶登记时切勿弄虚作假、欺骗隐瞒,切不可图省事而投机取巧,一旦发现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船舶所有人务必加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提供规范、准确、真实的申请材料。
船舶所有人在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需提供4寸或5寸彩色船舶照片。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识中文船名、英文船名、船籍港、吃水标尺、载重线标志。船舶艏艉部标注中文船名、英文船名,船舶艉部标注船籍港、船籍港拼音。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根据《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船舶如果有烟囱标志且该烟囱标志经过登记,船舶所有人应当提供烟囱照片,且所有人与烟囱标志申请人为同一主体。
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会对申请的船舶是否与船舶照片一致,照片是否符合标志要求,是否与信息系统中一致进行审核。如果发现船舶照片与船舶登记系统或者船舶登记档案中的照片背景完全相同而只有船名不同,或者照片上的船身与船名清晰度差别巨大,船舶登记机关对船舶照片真实性存疑的,可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动态视频,或通过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确认。
来源:宁波海事局政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