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死亡
饮酒后死亡
其他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期,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
饮酒后死亡
同饮者被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的案件
本案中,相约饮酒是由王某发起,作为发起者本身对其是否应当饮酒、饮酒量多少应作出预判和控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告在聚餐期间存在有劝酒、拼酒等不当行为的事实,三被告对王某的饮酒行为不存在过错。
聚餐结束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交付了张某垫付的聚餐开销,可见其还保持一定的清醒及判断力,在王某未有明显醉态的情况下,三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仅是补充性质的,不应将该义务过度扩张,在此基础上,四人结伴返回宿舍区,且周某、郑某共同将王某护送回宿舍并在王某宿舍对其进行了一定时间的陪护,已尽到注意义务,对王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王某亲人的诉讼请求。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相聚饮酒是常事,但要切记未成年人不得饮酒,成年人要当好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注意自己的饮酒量,切莫贪杯。
饮酒人若在聚餐饮酒后发生意外,其他同饮者通常不对其负有法律义务而是仅负有道德上的义务,但以下两种情况下若发生意外,同饮者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同饮者的不当行为导致饮酒人陷入危险。
若同饮者存在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先行行为,则具有该行为的同饮者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危险发生,否则可以认定其对损害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
二是饮酒人陷入醉酒状态时,同饮者未尽注意义务。若饮酒人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即便同饮者未有劝酒、灌酒等不当先行行为,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的核心在于妥善安置醉酒人,以免其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该义务为补充性质,但若不履行,可能对损害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
关于同饮者责任还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饮酒者的身份对注意义务的程度有所影响,同饮者中组局者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从业者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二是无法预料的意外导致损害不应强加于同饮者,如中途离场后对后续酒局情况不知情,又如已尽到一定照顾、护送义务后状态无异常的饮酒人突发意外等,本案就属于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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