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公告

民生   2024-11-18 13:52   青海  

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公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在全州范围向社会各界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检察机关反映、举报,以全社会之力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0970-12309 0970-8647665
受理时间:
工作日9:00-11:30 15:00-17:30
附件:相关虚假诉讼内容及举报途径

虚假诉讼概念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行为。

线索举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一)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1.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法律关系,进行民事诉讼、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法院调解、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者申请支付令;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对虚假的案件基本事实作出自认;3.夫妻之间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4.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形;5.当事人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6.委托代理人、共同诉讼代表人等实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被代表人等当事人的利益;7.演出企业等与艺人恶意串通,利用“阴阳合同”等,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8.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二)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1.单方伪造、恶意利用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2.起诉时隐瞒存在已针对同一事项的生效裁判或者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等事实;3.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4.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恶意主张违约、制造资金支付假象或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5.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侵害对方利益;6.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7.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达成损害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以物抵债协议;8.故意错列被告或者第三人,把与本案无关的当事人拖入诉讼;9.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财产权利,或者主张捏造的优先受偿权;10.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11.在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诉讼行为;12.当事人存在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13.行为人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诉讼;14.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意图改变诉讼管辖;15.其他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三)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1.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获取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2.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3.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捏造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案外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5.当事人或者他人通过捏造事实等可能导致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的其他行为。

线索处理方式

对受理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或申请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1.存在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情形的,依法提出(提请) 抗诉或制发再审检察建议;2.存在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存在审判程序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审判程序监督检察建议;4.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5.发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仲裁员、鉴定人员等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6.发现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7.公安机关未刑事立案,但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对涉嫌虚假诉讼当事人适用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向相关法院提出检察建议;8.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9.不属于虚假诉讼行为或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作出终结审查或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及时告知来访人员或当事人。


线索举报途径


如果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或者申请检察监督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及时进行反映、举报。

来电:拨打电话12309、0970-8647665

来信:邮政编码:810299,地址: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西海镇海晏路13号,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收)

来访:举报人可以到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海晏县人民检察院、刚察县人民检察院、祁连县人民检察院、门源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来访举报和申请检察监督。

网络举报:在“12309中国检察网”平台进行线上举报。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15日


来   源:海北祁连山报

监   制:聂连其

总监制:李   植    责编:才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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