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从源头上禁止各类火源进山入林,严防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
(一)禁止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烤火、野营、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使用明火照明。
(三)禁止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四)禁止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五)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六)禁止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野外违规用火者坚决执行“ 四个一律”(即: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警电话:119、110、3233885)。
海阳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董丫菁
二级审核 |王朋祥
三级审核 |谢一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