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9期
2024年10月(司法实务版)正式出版!
《中国检察官》
2024年10月(司法实务版)目录
聚焦:做深做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张建忠:做深做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丁海涛:系统观念引领“检察护企”综合履职护航高质量发展
孙国祥:“检察护企”中涉企犯罪宽与严的内在逻辑
检察长视界
李郁军:大数据证据质证的实践困境及化解
王勇:轻罪犯罪记录附条件封存制度设计
刑事检察
李勇: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点的证明评价机制之构建
王猛等: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之探析
史朝霞: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行为的刑事规制
民事检察
贾俊梅等:民事支持起诉多元共治问题检视
李京慧: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完善
行政检察
温辉:试论《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中“依据”的认定标准
宋春雨等: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检察实践及优化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
唐祝亮 刘奕:环资类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之判断
张小荷 罗丽红:销售冒用地理标志农产品行政公益诉讼精准监督的实现
未成年人检察
李慧织等: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的适用问题
王星等: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的基层实践
知识产权检察
潘雅裙等:知识产权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优化
综合检察业务
李勇 闫君剑: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调查核实路径
黄晓明等:高质效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思考
聚焦:做深做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编者按: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具体措施和实践。本刊《聚焦》栏目从系统观念视角反映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在最高检统筹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以高质效办理涉企案件为中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精准对接企业需求,推动完善各项“护企”制度的新成效,探讨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以专项行动的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剖析涉企犯罪宽与严的内在逻辑,助力做深做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
刑事检察
题目:
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点的证明评价机制之构建
作者:
李勇,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法学博士
摘要:传统证据法的理论和实践对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的讨论,脱离犯罪构成要件,割裂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诸多弊端。应当以刑事一体化理念为指导,以构成要件为基点构建证明评价机制。在证明对象上,以构成要件为基点,立足于实现准确认定事实、合理分配不利后果的功能,分为积极构成要件事实、消极构成要件事实、构成要件以外的程序及量刑事实;在证明标准上,以构成要件为基点进行类型化,积极构成要件事实采取 “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消极构成要件事实采取优势证明标准,构成要件以外的程序事实采取优势证明标准,构成要件以外的量刑事实,按照不利于被告人和有利于被告人分别采取“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
关键词:构成要件 证明对象 证明标准 证明评价机制
行政检察
题目:
试论《行政诉讼法》第 53 条中“依据”的认定标准
作者:
温辉,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行政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的附带审查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依据”的认定是原告一并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一环,应从“四度”上把握:一是紧密度上,足以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二是广度上,覆盖职权依据、权力行使、作出处理等行政职权行使全过程;三是切合度上,排除事实上与被诉行为无涵摄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四是需求度上,规范性文件之于被诉行政行为是必要的、不是可有可无的。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 依据 司法认定 附带审查
未成年人检察
题目: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的适用问题
作者:
李慧织,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刘伟丽,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教授、刑法教研室主任
禹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摘要:实施分级干预矫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当前罪错行为分级笼统,措施较为绵软,影响干预矫治成效。有必要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责任年龄和行为危害程度,厘清严重不良行为的分级边界,完善社会调查、风险评估与监督规范,强化干预矫治措施的功能,促进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更为有效地落实。
关键词:罪错未成年人 分级干预矫治 犯罪防治
知识产权检察
题目:
知识产权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优化
作者:
潘雅裙,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
连春霞,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
刘双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摘要:完善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的关键是构建规范有序、严密高效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通过优化“出刑入行”畅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事实认定、责任追究的衔接。其一,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标准不宜唯数额数量论,应综合评价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二,构建“构成要件符合性出罪+ 可罚的违法性出罪”之双阶实质出罪机制,将不符合构成要件或者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排除出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圈。其三,给予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人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闭环。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 行刑反向衔接 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 出刑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