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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FDE6588出租车,系酒泉亚飞永盛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党某某,2024年8月3日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给予党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甘FDE2340出租车,系酒泉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驾驶员李某,2024年8月4日从酒泉火车站到龙腾宾馆,全程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向乘客收费30元。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给予李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甘FDE7177出租车,系酒泉丝路宏途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刘某,2024年8月6日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给予刘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甘FD01500出租车,系酒泉丝路宏途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驾驶员郎某某,2024年8月6日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给予郎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甘FDE3069出租车,系酒泉丝路宏途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驾驶员赵某某,2024年8月7日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给予赵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甘FDF5523出租车,系酒泉亚飞永盛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乔某某,2024年8月8日从酒泉火车站到万达广场,不按照计程计价设备显示金额收费,向乘客收费60元。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给予乔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甘FDE8036出租车,系酒泉丝路宏途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驾驶员许某某,2024年8月8日从世博花园到南苑汽车站,全程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向乘客收费8元。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许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甘FDE1018出租车,系酒泉丝路宏途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驾驶员王某某,2024年8月16日从玉兰苑到酒泉南站,全程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向乘客收费15元。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给予王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甘FD07800出租车,系泉丝路宏途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驾驶员王某某,2024年8月22日,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给予王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甘FDE5878出租车,系酒泉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驾驶员罗某某,2024年8月26日在酒泉南站站前广场非指定区域私自揽客。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给予罗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甘FDE2011出租车,系亚飞永盛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范某某,2024年8月27日从龙之浴到经开区中材厂,全程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向乘客收费30元。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范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FDE1018出租车,系酒泉丝路宏途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驾驶员王某某,2024年9月2日从酒泉南站到世纪大酒店,全程未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向乘客收费45元。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因今年属第二次被处罚,给予王某某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肃州交通 运政执法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