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禁止!涉及清徐清源镇、马峪乡、东于镇...

民生   2024-12-07 10:44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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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保护、培育和修复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实施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通道绿化、村庄绿化、创森工程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封育期的林地、人工造林二十年以内的林地、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地、修复改良期内的草地、划定为种质资源区的草地、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二、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3.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4.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5.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6.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三、违法责任

(一)依据《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一条 林地、草地使用权人以及牲畜所有人、饲养人超载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区域放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林地、草地使用权人或者牲畜所有人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饲养人和牲畜所有人不一致的,同时对饲养人处以每个羊单位五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羊单位,是指1只体重45kg日消耗1.8kg标准干草的成年绵羊,或者与此相当的其他家畜。具体折算按行业标准执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和《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放牧、野外放火或其他行为造成森林、林木毁损的,补种毁损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依据《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二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四)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上报相关单位。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节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职责

县林业部门负责全县封山禁牧的牵头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和舍饲圈养工作,组织禁牧管护人员进行巡林管护,明确管护义务和责任,对在禁牧范围内放牧,野外用火,非法采矿、采伐、取土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各级村民委员会根据村级实际需要,把封山禁牧作为乡规民约,以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及时予以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讲解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群众支持参与封山禁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封山禁牧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积极参与监督封山禁牧工作,发现违规放牧行为,立即向县林长办(0351-5723106)举报。

特此通告


清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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