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拯救你
我曾经审理过
但最终进入“终本库”的案件
相融执破
前 言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落实张军院长关于“要加快推进‘终本清仓’‘执破融合’两个出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上级法院部署开展了“终本清仓”专项行动,旨在确保即使案件最初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终本”,也能通过后续的清仓活行动,重新激活执行程序,实现当事人权益的实质性解决。
2022年开始,涉某汽车租赁公司的案件涌入法院,全院大概有20余件。因大部分案件均是司机要求公司退还押金或支付拖欠运输费,所以大多在民二庭审理,当时我的手上大概有4、5件。
刚开始该公司还有员工作为代理人前来处理,后期就直接“摆烂”,完全无法联系到任何人,甚至连送达都成问题。我和书记员曾前往该公司注册经营地址进行送达及调查,但早已人去楼空,办公楼里连公司的门头或标识都没有找到。
这系列案件大部分案情都较为清晰、明确,所以案件判决并不难。深夜敲完判决书的最后一个字后,我想如果该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那么司机们的救济路径大抵应该是去申请执行,而其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这就如同窗外的深夜一样充满未知了。
判决结束后,这些案件在我这里也就这样翻篇了。
2024年初,我调入了执行局,主要负责办理“执转破”案件。这一系列案件在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且因无法执行到位进入了“终本库”,如今又出现在了我的清单上。
有这么多的“终本”案件,该公司是不是可能存在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情形?是不是可以通过“执转破”程序,在选任管理人后,由管理人再仔细梳理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债权债务,或查找股东的出资情况等,能再试试帮助这些司机们拿回血汗钱呢?
我把这个想法与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官进行了沟通。我们一拍即合,当即由执行法官与其中一起案件的申请人田某进行了联系。在知道了涉该公司的大部分案件均是“终本”结案,可以经由他申请,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的相关利弊后,田某次日就将申请书交到了法院。
2024年8月21日,经审查,合议庭评议后最终作出了受理田某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公开选任后摇号确定由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迅速对公司的工商登记、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等进行调查。
在决定正式裁定受理前的听证程序中,我尝试将异议通知书、听证传票等材料发给最早的一批诉讼案件时委托的员工代理人。没想到,听证当天该员工竟然来到了现场,其表示虽然已离职,但可以将当天了解的情况告知公司的几位股东。在确定管理人的当天,我将该员工的联系方式给了管理人,让其通过该员工试着联系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
后续,管理人在汇报案件进展的过程中,多次提到有不愿意透露具体身份、可能是公司股东关联方的“神秘人”,曾向管理人电话了解过清算情况。
针对该情形,我反复叮嘱管理人,一定要紧盯这个线索,将相关利弊完全解释给“神秘人”,即使其不愿向法院或债权人明确身份,只要其与管理人签订好相关协议,将款项在约定期限内打入管理人账户,也属于符合《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即“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
本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在2024年10月中旬,在一债会前两天,管理人处传来好消息,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全部已知债权金额大致确定后,“神秘第三人”表示愿意在经管理人审核的全部债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确定后,全额为该公司进行清偿。
于是,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第69天,全部已知债权人收到了100%的清偿款。“终本库”里涉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全部关联案件得以退出,该公司可以避免退出市场,甚至可能获得再生的机会。
管理人汇报情况并将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提交给我后,我特意给之前审理案件的2位司机打了电话,确认他们已经全额拿到了钱。我并没有透露破产案件是我参与审理的,没想到时隔一年多,他们居然听完我的来意后,就记起了我是曾办理他们案件的王法官。
而这份记得对我而言,属实弥足珍贵。
供稿丨王 玲
编辑丨居丹丹
核发丨王 刚 丁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