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号文与商业银行哪些“不良资产”禁止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

财富   2024-11-28 13:30   宁夏  

来源:风起于青萍 

金监总局日前颁布实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7号)进一步拓宽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除五级分类后三类意义上的不良资产外,允许其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

金规17号文中银行不良资产转让“新亮点”

从银行端看,我们不能对此简单“望文生义”,即使属于不良资产,银行也不能想着一股脑地将其打包转让。因为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均受金监的严格监管,除本办法外,自然还要遵循其他法律及监管要求,包括禁止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不良资产范围。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注:《民法典》多个条款提及债权、担保(物权)等转让事宜。银行发放的贷款属于债权,其中相当比例是担保贷款,自然要受其约束。从监管要求银行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角度出发,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也是越来越重要的途径之一,因此在借款、担保等合同条款设置上,应从“可转让”的视角多考虑

B、《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财政部、原银监会于2012年1月18日颁布实施)

第八条  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备注:本条“(四)个人贷款”的对外批量转让已有所放开,根据《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规定,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其他情形照旧。

C、《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原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1年1月7日颁布实施)

四、不参加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

下列银行不良贷款不参与本次转让试点工作:(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贷款;(二)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政策性、导向性贷款;(三)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本行的贷款;(四)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

备注:本通知打破了“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的禁区,但允许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范围主要是信用类个人贷款。另外,三区三州的“三区”是指西藏自治区和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四省藏区及南疆的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四地区;“三州”是指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三区三州是国家层面的深度贫困地区,是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难啃的“硬骨头” 。

最后,回到本次标题“17号文与商业银行哪些‘不良资产’禁止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有人可能会问,前述不良资产禁止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那能向其他主体转让吗?通常意义上,作为专门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不能受让,其他主体就更别想了。而且,越来越有一种合规信号,即使对于“可转让”的不良资产,银行也只能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原银监会颁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在适用上被解读为特定情形,同时某登中心貌似也只接受相关资质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机构)受让银行的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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