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通报2024年部分“大棚房”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2-07 00:15   黑龙江  

【案例1】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虚假整改盐井架家庭农场“大棚房”问题。

20167月和20204月,乐山市五通桥区盐井架家庭农场先后租用竹根镇红军村集体土地181亩,合同约定用于果林及农业旅游。

20204月,竹根镇政府为该家庭农场备案设施农业用地3亩(耕地2.9亩),备案用途为库房、冻房等。

同年5月,该家庭农场在备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内修建餐厅、棋牌室及绿化景观等,6月建成并营业。

2021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中,五通桥区政府未发现该问题。

2023年“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期间,五通桥区对该农场涉嫌“大棚房”问题进行现场处置,仅责令业主搬走餐桌、棋牌桌,未要求拆除餐厅、棋牌室及绿化景观等,“大棚房”问题未得到彻底整改,五通桥区按整改到位上报乐山市。其后业主又继续从事餐饮娱乐经营。

五通桥区政府对“大棚房”问题整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乐山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对上报整改情况审查把关不严,也未开展复核。督察指出问题后,五通桥区政府组织实施整改,餐厅、棋牌室及绿化景观等已拆除。

【案例2】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政府“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不彻底,海南国际花卉产业园项目“大棚房”漏报问题。

2013年,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批准同意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国际花卉产业园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用途为花卉种植、名贵花鸟鱼类养殖等,备案面积968.71亩(耕地944.98亩)。

20148月起,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将土地分割出租,20148月至20189月,海南江越农业有限公司等承租人违法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违法占用灵山镇灵山村土地227.75亩(耕地225.91亩)建设展销、办公、住宅、餐厅、景观水池等非农设施用于非农业经营。

2018年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美兰区政府在对该项目进行专项整治时,仅对违法占用17.74亩耕地上的非农设施进行了拆除整治;对其余208.17亩耕地上违规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建设的非农设施未认定为“大棚房”问题,也未纳入清理整治范围,存在“大棚房”漏报问题。

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海口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对该项目2016年以来新增“大棚房”问题进行整治,未完全对2016年以前违规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的设施认定为“大棚房”问题,也未纳入清理整治范围。

美兰区政府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等专项排查整治中,均未报告该项目“大棚房”问题,存在漏报问题。灵山镇政府对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制止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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