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有效性和公信力,景泰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甘肃省某中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将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案
当事人2024年4月22日接到第三方认证公司钢化玻璃CCC认证检验通知书,在没有进行认证实地核查和抽样,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开始生产销售印有“CCC钢化玻璃”认证标志的钢化玻璃,先后共生产印有“CCC钢化玻璃”字样的钢化玻璃1014.22㎡,货值46197.00元,其中客户下单14单,共销售钢化玻璃96.36㎡,收取货款10245.00元,获利960.0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情况下,将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印有“CCC”认证标志钢化玻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60.00元,罚款50000.00元。
景泰县某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案
当事人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无重型汽油车尾气检测资质,擅自于2019年6月5日开始至2024年8月6日擅自对甘D65575、甘D75117等120辆重型汽油车进行了尾气检测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有效周期内2023年8月5日开始至2024年8月6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之规定,构成了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00元。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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