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执行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宝重污染天气办函〔2024〕7号)。根据《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函〔2024〕8号)工作要求,现就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4年11月9日20时起至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
市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主城区范围。具体区域为:川陕路与清姜路路口、G30连霍高速以北,宝平路与金陵东路路口以南,虢磻路、虢镇渭河大桥以西,福谭大桥、福谭路以东区域;川陕路南段 (北照路口以南)、福谭路、福谭大桥、蟠龙新区、虢磻路、虢镇渭河大桥、310国道(潘太路丁字以东) 及限行区域内高速公路除外。
除特殊车辆外,我市主城区范围内禁止国Ⅳ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加大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尾气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查处频次。引导过境大型柴油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一)所有小型汽车,国五以上重中型柴油货车和新能源车辆。
(二)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环卫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应急车辆。
(四)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粮油食品、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五)持有省级、市级相关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各类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民生保供车辆。(六)用于重大活动保障,获得政府部门批准运营的执勤车辆。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编辑:边启英
初审:何昊 | 终审:权晓勇
金台发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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